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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訪紀律檢查體制改革專項小組副組長陳文清

發佈時間: 2014-12-12 10:34:55  |  來源: 人民日報  |  作者: 姜潔  |  責任編輯: 毅鷗

12月11日,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加強中央紀委派駐機構建設的意見》。記者就有關問題採訪了中央紀委副書記、紀律檢查體制改革專項小組副組長陳文清。

問:請您談談中央為什麼要出臺《意見》,有什麼重要意義。

答: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高度重視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堅定不移地抓黨風、堅定不移地反腐敗,並把健全完善黨內監督作為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重要抓手。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了“加強黨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統一領導,改革黨的紀律檢查體制,健全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的重大部署。三中全會《決定》第36條明確提出,要全面落實中央紀委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紀檢機構,實行統一名稱、統一管理。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強調,要加強黨內監督,努力形成科學有效的權力運作制約和監督體系。十八屆中央紀委按照黨章規定和中央要求,在深入推進作風建設和堅定不移懲治腐敗的同時,不斷強化黨內監督,三中全會後制定了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實施方案,並堅持立行立改,看準一條先做一條。《意見》的制定實施,就是其中一項重要的改革舉措。

新形勢下加強中央紀委派駐機構建設,是深化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的重要舉措,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全面深化改革決策部署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派駐機構建設是深化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的重要實施步驟;是黨內監督不留死角、沒有空白的重要體現,實現派駐機構全覆蓋,有利於強化黨中央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向全黨全社會表明黨中央從嚴管黨治黨的堅定決心;是全面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實踐需要,當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形勢依然嚴峻複雜,中央和國家機關的某些黨員幹部也發生了嚴重違紀違法問題,加強中央紀委派駐機構建設,有利於深入推進中央和國家機關黨風廉政建設,引領和促進全國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以優良的黨風政風帶動社風民風。

問:請您簡要介紹一下《意見》的主要內容。

答:中央紀委派駐機構是由中央紀委派出、駐在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履行黨的紀律檢查職能的常設機構。目前在140多家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中,中央紀委監察部設置了52家派駐機構。加強中央紀委派駐機構建設主要是從兩個方面,一是對尚未設置派駐機構的80多家中央和國家機關新設派駐機構,實現派駐機構全覆蓋;二是對派駐機構進一步明確職能、理順關係、分清責任,切實強化監督職責。為此,《意見》從總體要求、機構設置、監督職能、工作關係、管理保障、組織領導等六個方面,提出了加強中央紀委派駐機構建設的思路和要求。加強中央紀委派駐機構建設,必須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全面落實中央紀委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紀檢機構,實行統一名稱、統一管理,按照全面派駐、分類設置、職能明確、權責一致的原則,改革完善派駐機構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中心任務,強化監督執紀問責,增強派駐機構監督的權威性和有效性,使中央和國家機關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得到切實加強。

問:加強中央紀委派駐機構建設,要實現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機構全覆蓋,近期先要新設7家派駐機構,請您談談有關情況。

答:實現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機構全覆蓋,就是要把監督執紀的觸角延伸到各個部門和單位,確保黨內監督沒有例外。中央和國家機關是黨和國家治理體系的中樞,權力集中、地位重要,近年來發生的一些腐敗案件造成了惡劣社會影響,加強監督非常必要和迫切。目前中央紀委監察部主要是向中央國家機關派駐,沒有向黨的工作部門派駐,也沒有向人大、政協機關派駐。這次改革,要通過新設、調整等方式,實現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機構全覆蓋。中央在審議通過《意見》的同時,決定在中央辦公廳、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全國人大機關、國務院辦公廳、全國政協機關等對黨和國家政治生活具有重要影響的7家中央和國家機關新設中央紀委派駐機構,切實加強對有關部門和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監督,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探索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實現全面派駐的有效途徑。這是實現派駐機構全覆蓋的重要一步。目前我們正在抓緊推進落實相關工作。

問:從《意見》的內容來看,派駐機構的設置形式進行了改革創新,請您介紹一下相關情況。

答:規範機構設置,是派駐機構有效履行職責的組織保證。在具體設置上,我們立足於盤活存量,堅持內涵式改革,本著精簡、效能的原則,盡可能少增加機構、編制,既注重力量調整優化,又儘量保持現有派駐機構穩定。目前,中央紀委監察部52家派駐機構,全部實行“點對點”的單獨派駐。這次改革,我們將根據工作需要和業務關聯性,實行單獨派駐和歸口派駐兩種形式。對系統規模大、直屬單位多、監督對象多的部門,單獨設置派駐機構;對業務相近、相關或者系統規模小、監督對象少的部門,歸口設置派駐機構。同時,派駐機構統一名稱為中央紀委派駐紀檢組。

問:請您談談這次改革對派駐機構工作職責有哪些調整。

答: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治國必先治黨,治黨務必從嚴,首先是要把黨管好。黨章賦予中央紀委的就是黨的紀律檢查職能,派駐監督是中央紀委紀檢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本質是黨內監督。派駐機構專門履行監督職責,有利於聚焦主業主責,體現從嚴治黨關鍵在嚴格執紀、黨規黨紀嚴於國家法律的要求。本著上述精神,這次改革的一個重要變化,就是按照紀檢機關“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要求,對派駐機構職能進行了重新定位。派駐機構由中央紀委直接領導、統一管理,依據黨章規定,圍繞監督執紀問責,履行黨的紀律檢查職能。其主要職責包括:督促駐在部門領導班子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履行對駐在部門黨風廉政建設的監督責任;檢查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遵守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以及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選拔任用幹部、加強作風建設、依法行使職權和廉潔從政等情況;負責調查駐在部門內設機構、直屬單位、省級垂管單位領導班子及成員和司局級幹部違犯黨紀的案件,參與調查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中管幹部違犯黨紀的案件;對駐在部門各級領導班子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提出問責建議等。同時,《意見》還提出8條措施,進一步明確了派駐機構的監督許可權。

問:請您談談《意見》在理順派駐機構工作關係方面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答:理順工作關係,形成各有關方面分工明確、協調順暢的工作機制,是加強派駐機構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意見》對派駐機構與中央紀委、與駐在部門、與中央直屬機關紀工委和中央國家機關紀工委的工作關係分別作出了規定。在此,我想重點談談派駐機構與駐在部門的關係問題。過去曾經強調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對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派駐機構予以協助、配合。這次改革,明確派駐機構和駐在部門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履行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派駐機構履行對駐在部門黨風廉政建設的監督責任,不再承擔駐在部門黨風廉政建設日常工作。派駐機構監督執紀問責的重點對像是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中管幹部和司局級幹部。派駐機構經中央紀委批准,初步核實反映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中管幹部的問題線索,參與調查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中管幹部違犯黨紀的案件;負責調查駐在部門內設機構、直屬單位、省級垂管單位領導班子及成員和司局級幹部違犯黨紀的案件,必要時可以直接調查處級及以下幹部違犯黨紀的案件。為此,《意見》明確規定,駐在部門相關機構承擔本部門教育、制度、監督等黨風廉政建設日常工作,機關紀委主要負責查處本部門處級及以下幹部違犯黨紀的案件。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想使派駐機構從大量日常工作中解脫出來,專注監督執紀問責,切實發揮好“派”的權威和“駐”的優勢,避免出現“派”的無力和“駐”的制約;同時,也是要督促駐在部門強化機關黨委和機關紀委的力量,切實履行“一崗雙責”。

問:請您談談《意見》對加強派駐機構統一管理提出了哪些新的舉措。

答:從實踐經驗看,加強派駐機構建設、提升派駐監督效能,必須加強派駐機構統一管理及後勤保障。《意見》對此提出四個方面的主要舉措:一是加強業務管理。中央紀委安排派駐機構負責人參加有關重要工作、會議和活動,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加強對派駐機構信訪舉報、問題線索處置、查辦案件等工作的督促檢查和指導協調。二是加強履職監督。完善派駐機構向中央紀委報告工作等制度,加強對派駐機構及其負責人履職情況的檢查考核,強化對派駐機構及其負責人失職瀆職行為的責任追究。對黨風廉政問題該發現沒有發現就是失職,發現問題匿情不報、不處理就是瀆職。三是加強幹部管理。派駐紀檢組組長人選由中央紀委會同中央組織部提名並進行考察,中央紀委統籌安排派駐機構幹部選調、使用、交流、培訓、鍛鍊等工作。四是加強後勤保障。派駐機構的辦公條件、後勤保障繼續由駐在部門負責,但與以往不同的是,《意見》明確派駐機構的工作經費在駐在部門預算中單列。這是防止發生利益羈絆、增強派駐監督有效性的重要制度設計。

問:請您談談中央對貫徹落實《意見》有什麼要求。

答:我理解,中央對貫徹落實《意見》主要有六個方面的要求:一是在黨中央領導下,中央紀委負責加強派駐機構建設工作,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二是中央紀委要會同中央組織部、中央編辦、財政部等部門,加強對派駐機構建設工作的組織協調;三是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要大力支援加強派駐機構建設,配合做好相關工作,自覺接受派駐機構監督;四是中央紀委派駐機構要堅守責任擔當,既要敢於監督、善於監督,又要接受監督,確保加強派駐機構建設工作取得實效;五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紀委要參照本意見,結合本地區實際進一步加強紀委派駐機構建設工作;六是要適應加強派駐機構建設的新要求,結合貫徹四中全會精神,做好有關黨內法規和《行政監察法》等法律法規的修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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