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央行網站消息,今日人民銀行就起草的《存款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專家表示,存款保險制度是保護存款人權益的重要措施,是金融安全網的重要組成部分。存款保險制度能夠加強和完善對存款人的保護,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存款保險對中小銀行更有利,存款人不需要交保費。
考慮到我國居民儲蓄傾向較高,儲蓄很大程度上承擔著社會保障功能,專家認為,《存款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將最高償付限額設為50萬元,約為2013年我國每人平均GDP的12倍,高於國際一般水準。據測算,設定50萬元的最高償付限額,能夠為99.5%以上的存款人(包括各類企業)提供100%的全額保護。
為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建立和規範存款保險制度,有效保護存款人合法權益,完善我國金融安全網,人民銀行起草了《存款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作為一項金融業基礎性制度安排,存款保險在國際上已發展多年,其在保護存款人權益、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方面的作用得到國際社會高度重視。
其實,我國早在1993年,即著手研究論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關問題,並經各有關部門、專家學者和金融機構充分討論。為幫助各方面更好地了解存款保險制度,做好這次公開徵求意見工作,人民銀行邀請有關專家對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知識進行了解讀。
存款保險制度是金融安全網的重要組成部分
據介紹,存款保險制度又稱存款保障制度。市場經濟條件下,存款保險制度是保護存款人權益的重要措施,是金融安全網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世界上已有11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實踐證明,存款保險制度在保護存款人權益、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已成為各國普遍實施的一項金融業基礎性制度安排。
專家表示,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一是有利於更好地保護存款人的權益,維護金融市場和公眾對我國銀行體系的信心,推動形成市場化的金融風險防範和化解機制,建立維護金融穩定的長效機制;二是有利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我國金融安全網,使風險早發現和少發生,增強我國金融業抵禦和處置風險的能力;三是有利於強化市場紀律約束,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為加快發展民營銀行和中小銀行、加大對小微企業的金融支援保駕護航。
存款保險制度加強對金融機構市場約束 使存款更安全
而對於“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能夠更好地保護存款人權益,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的問題。
專家稱,存款保險制度能夠加強和完善對存款人的保護,使存款人的存款更安全,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通過制定和公佈《存款保險條例》,以立法形式為社會公眾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確的制度保障。在條例中明確設立專門的存款保險基金,確保可靠的資金來源,當個別金融機構經營出現問題時,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依照條例規定對存款人進行及時償付,保護存款人權益。
二是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促使金融機構審慎穩健經營,從而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對金融風險而言,事前防範比事後處置更重要。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根據不同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確定其差別費率,可以促進金融運作的體制機制進一步完善,提升金融機構的自我約束和內控管理,促進其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同時,為保障存款保險基金的安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將加強風險的識別和預警,及時採取糾正措施,使風險早發現和少發生,有利於進一步提升銀行體系的穩健性。
三是存款保險是對現有金融安全網的完善和加強。一般來説,完善的金融安全網由中央銀行最後貸款人職能、審慎監管和存款保險制度三部分組成。中央銀行是“銀行的銀行”,可以通過加強宏觀審慎管理、提供流動性支援等措施維護銀行體系穩定,審慎監管有利於促進銀行穩健合規經營。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通過明確的存款保障制度安排,穩定市場和存款人信心,是對我國金融安全網的進一步完善和加強,有利於進一步提升我國金融安全網的整體效能,促進銀行體系健康穩定運作,更好地保障存款人權益。
存款保險將覆蓋所有存款類金融機構
專家還表示,存款保險制度是保護存款人權益的重要措施。為全面充分保護存款人的權益,保證存款保險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促進銀行業公平競爭,存款保險將覆蓋所有存款類金融機構,包括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含外資法人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等,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類金融機構都應當參加存款保險。
存款保險覆蓋存款類金融機構吸收的人民幣和外幣存款,包括個人儲蓄存款和企業及其他單位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僅金融機構同業存款、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機構的存款,以及其他經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不予承保的存款除外。將少數特定存款排除在存款保險保護範圍之外,有利於發揮市場約束機製作用,促進銀行業穩健發展。
最高償付限額設為50萬元 約為2013年每人平均GDP12倍
銀行業是我國金融業的主體,存款是銀行業資金來源的主要組成部分。切實加強對存款人的保護,對於維護金融穩定、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十分重要。存款保險制度的核心是充分保障存款人權益,這是建立這項制度的出發點和立足點。
從國際上看,償付限額一般是每人平均國內生産總值(GDP)的2-5倍,例如美國為5.3倍、英國為3倍、南韓為2倍、印度為1.3倍。考慮到我國居民儲蓄傾向較高,儲蓄很大程度上承擔著社會保障功能,《存款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將最高償付限額設為50萬元,約為2013年我國每人平均GDP的12倍,高於國際一般水準。據測算,設定50萬元的最高償付限額,能夠為99.5%以上的存款人(包括各類企業)提供100%的全額保護。
實行限額償付,並不是限額以上存款就沒有安全保障了。當前我國銀行業經營情況良好,銀行體系總體運作穩健,銀行資本充足率等主要財務和監管指標總體健康,同時銀行業監管品質和水準不斷提高,銀行抗風險能力大大增強。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現有金融安全網的效能將得到進一步提升,有利於更好地保障銀行業的健康穩定和存款人安全。從國際經驗看,即使個別銀行出現問題,通常是通過市場手段,運用存款保險基金促成健康的銀行收購問題銀行,將問題銀行的存款轉移到健康的銀行,使存款人的權益得到充分保護。
存款保險對中小銀行更有利 存款人不需要交保費
專家還表示,存款保險對中小銀行更有利。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可以大大增強中小銀行的信用和競爭力。存款保險可以抬升中小銀行的信用,為大、中、小銀行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推動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同等競爭和均衡發展。另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可以為中小銀行創造一個穩健經營的市場環境。通過加強對存款人的保護,存款保險可以有效穩定存款人的預期,進一步提升市場和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增強整個銀行體系的穩健性。
從各國經驗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發展民營銀行、中小銀行的重要前提和條件。美國社區銀行的健康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於美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小銀行具備與大銀行平等競爭的制度基礎,維持了整個金融體系的多樣性,改善和加強了對小企業、社區和農民的金融服務。
通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完善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機制,可以為民營銀行、中小銀行的健康發展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一般來説,存款保險對不同經營品質的金融機構實行差別費率,並採取及時風險糾正措施,有利於促進形成有效競爭、可持續發展、主要面向“三農”和小微企業的中小金融機構體系,形成更加合理的金融體系結構佈局,進一步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和水準。
此外,專家解釋稱,存款保險制度實施後,存款人不需要交保費。存款保險制度作為國家金融安全網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安排,其資金來源主要是金融機構按規定交納的保費。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只是小比例地向金融機構收取保費,費率水準遠低於絕大多數國家存款保險制度起步時的水準和現行水準,對金融機構的財務影響很小。收取保費主要目的是為了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通過實行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相結合的制度,促進公平競爭,形成正向激勵,促使銀行審慎經營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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