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將於2015年初開始實施,調薪涉及哪些企業負責人?薪酬將如何確定?薪酬之外的福利和待遇又將如何規範?
【涉及72家央企負責人】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邱小平在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説,此番改革提及的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是指:
●中央企業中由中央管理的負責人。
●由國務院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中,由中央管理的企業董事長、黨委書記(黨組書記)、總經理(總裁、行長等)、監事長(監事會主席)以及其他副職負責人。
據記者多方了解,照此標準,改革首批將涉及72家央企的上述負責人,具體調整範圍將包括:
由國務院國資委[微網志]履行出資人責任並由組織部門任命負責人的53家央企,如中石油、中石化[微網志]、中國移動[微網志]等,以及其他金融、鐵路等19家央企。
【不得從下屬企業領酬】
針對目前不同中央企業的福利項目和待遇水準存在較大差異的情況,改革方案明確提出,央企負責人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並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年金)、補充醫療保險和繳存住房公積金等,納入統一薪酬體系統籌管理。
記者同時獲悉,根據相關精神,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將不得在企業領取國家規定之外的任何其他福利性貨幣收入。這也意味著,即便央企負責人在下屬企業兼職,也不得領取報酬。
此外,央企嚴禁按照職務為負責人設置消費定額,也不得用公款支付其工作職責之外的費用,更不得為其轉移個人費用支出。
【多數人薪酬會下降】
此番改革中,央企負責人薪酬將由過往基本年薪和績效年薪兩部分構成,調整為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任期激勵收入三部分構成。
據邱小平介紹,基本年薪根據上年度中央企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一定倍數確定;績效年薪與央企負責人年度考核評價結果相聯繫,根據年度考核評價結果的不同等次,結合績效年薪調節系數確定;任期激勵收入與央企負責人任期考核評價結果相聯繫,根據任期考核評價結果的不同等次確定。
記者從知悉情況的央企人士處了解到,央企負責人基本年薪將按照上年度央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倍確定;績效年薪根據考核結果,不超過央企負責人基本年薪的2倍;任期激勵則不超過央企負責人任期內年薪總水準的30%。
“與現行政策相比,改革後多數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的薪酬水準將會下降,有的下降幅度還會比較大。”邱小平説。
另外,根據改革方案,對於年度或任期考核評價不合格的央企負責人,將不得領取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這意味著,如果央企負責人幹得不好,已經發放的薪酬或將面臨追索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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