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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評】涉港國安立法于情可考、于法有據

來源:中國網    2020-05-31    作者:樂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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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評論員 樂水

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決定強調,有必要建立健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同時明確將把涉港國安相關法律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

近期,全國人大涉港國安立法一事已在海內外引起廣泛討論。某些海外媒體和政客借機宣稱“一國兩制”在香港已經名存實亡。全國人大是否有權推動涉港國安立法?回答是確定無疑的。

事實上,自香港回歸以來,中央政府一直堅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依照基本法辦事,維護香港的法治和秩序。此次全國人大涉港國安立法並未跳出“一國兩制”的框架,乃是在充分尊重基本法的前提下彰顯中央的事權。

此事之所以引起關注,關鍵在於基本法第23條。第23條規定香港特區政府“應自行立法”,禁止威脅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但是我們卻無奈看到,自香港回歸23年來,第23條的本地立法活動頻頻受挫,如今在各方力量的阻撓之下已被無限期擱置。國安法的缺失導致香港街頭運動不斷,外國勢力也趁虛而入,鼓動支援示威者反中亂港。在去年夏天的“修例風波”中,暴徒的種種惡行已經嚴重破壞了香港的法治與安寧,嚴重衝擊了香港經濟民生根基,引起了香港同胞和全國人民的強烈憤慨。

“應自行立法”之“應”,是一種責任,是對香港特區政府的要求。把它理解為香港特區政府的專享權利是一種誤解。在特區政府無力推進立法的現狀下,中央政府有權利也有責任推動基本法第23條及早落實,維護香港的長治久安。一切都在情理之中。

全國人大涉港立法不僅于情可考,于法亦有可依。基本法第2條規定香港特區的自治權來自於全國人大的授權。因此,全國人大就涉港國安法的立法方式進行調整和修改,在法理上合乎邏輯。而且基本法中的相應條款也為執行操作提供了法律依據。

根據基本法第18條,全國性法律可以通過加入附件三的形式在香港特區公佈實施。同時,第18條還規定:“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涉港國安法究竟是否屬於香港特區的自治範圍?這成為某些人士質疑的焦點。如香港部分律師團體就公開聲稱“全國人大常委會未來無權將涉港國安相關法律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基本法中對香港特區的自治範圍雖未做具體界定,但是第158條卻明確説明:“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所以,涉港國安法是否屬於香港特區的自治範圍,全國人大常委會完全可以通過司法解釋做出規定。

近日,香港律政司、香港中律協、香港工聯會等本地團體也相繼公開發表聲明稱,國家安全不屬於香港自治範圍。可見,包括香港特區政府和香港社會的主流民意,都把國家安全看作高於香港自治的重大事項。

此次全國人大審議通過決定推動制定相關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而不是採取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司法解釋的方法,已經明白無誤地向外界表明,作為中國最高權力機關的全國人大,將採用最高層級的國家立法程式,對涉港國家安全做出最終明確。

自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之後,香港的主權歸屬問題就不存在任何爭議。依照16世紀主權學説創始人讓·博丹的定義,主權是指在一國之內絕對的、至高無上的權力。“一國兩制”雖然是我國處理香港問題的基本方針,但是香港的自治權並不獨立於中國的主權,香港也並非中國法律體系中的一塊“飛地”。香港基本法本身,就是依據我國憲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因此,香港某些團體借基本法來質疑全國人大的決定在法理上毫無依據。

當前我國所面臨的國際環境日趨嚴峻複雜,香港也日益成為各種國際勢力與我國角力的“隱形戰場”。喧囂之下,香港的經濟和民生都已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價。相信涉港國安法的早日制定和實施不僅將推動基本法的真正落實,也將有助於香港社會在國家安全護佑下的長久太平。(責任編輯:楊新華 戚易斌 唐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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