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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許多時候,越是以一種冠冕堂皇的面目出現的東西,其隱藏的真實動機越讓人懷疑。東莞為了保護記者的採訪權益,擬給記者發放專用記者證。該意見出臺後,迅速被視為媒體的緊箍咒、輿論監督的新障礙。的確,記者有國家頒發的記者證在手,又何需地方政府部門再額外“恩賜”採訪權呢?
 
東莞擬給記者發放專用採訪證
  《東莞市關於進一步關心支援媒體意見》初始文本
文件規定給記者發放“專用採訪證”,“每年審核,年初換新”,“對於對重大會議、活動報道嚴重失實的記者,可能被收回專用採訪證”。
文件同時也規定了媒體采編人員的一些義務。對於對重大會議、活動報道嚴重失實的記者,可能被收回專用採訪證;在突發事件現場不遵守採訪秩序、擅闖警戒線的記者,特別嚴重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詳細
新聞備忘:無獨有偶
除了東莞市擬給記者發放“專用採訪證”,其他一些地方也出臺過類似的“採訪權再賦予”措施:
雲南法院給14名記者發“新聞監督護照” 2009年4月,雲南省高院正式聘請14名記者為特約新聞觀察員,並要求特約新聞觀察員到全省各級法院正常採訪,被採訪法院應當給予支援、協調、配合,不得阻撓、干預合法採訪。此舉迅速引起“新聞監督是否需要護照”的大討論。 詳細
安徽樅陽要求正確對待新聞輿論監督 2006年11月,安徽樅陽縣提出關於正確對待新聞輿論監督工作的若干意見:對中央、省外媒體及其他新聞媒體涉及問題嚴重、影響較大的報道採訪,被採訪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親自接待,全程陪同採訪,並及時上報縣委、縣政府及相關部門。同時要求,單位主要負責人要主動接受採訪,對省內和部門行業媒體,被採訪單位主要負責人要親自過問,根據記者採訪需要,安排相關人員陪同採訪。 詳細
"專用採訪證"是個嘛玩意兒?
  專用採訪證是媒體監督緊箍咒
決定新聞刊不刊發、播不播出,判斷記者的報道失實與否,評定記者的“表現”合不合格的權力,完全掌握在相關部門手中。如果相關部門有權決定報道的刊發與否,那誰又能保證它不會盡挑軟柿子捏,對正面報道放行通過,而將那些負面報道打入冷宮?詳細
  記者採訪何須法外授權?
記者有記者證在手,又何需政府部門再額外“恩賜”採訪權呢?新聞報道權是一種獨立於行政權之外的權利,是無需特意授權的,政府部門能做的,就是配合、支援媒體的正常報道,而不是“我讓你報道你才能報道”。詳細
  “專業採訪證”設置的輿論監督軟門檻
隨著輿論監督越來越興盛,記者權利越來越彰顯,公然以行政權力阻撓記者採訪或強硬地拒絕輿論監督,在強大的輿論壓力下已經不太容易。所以只能採取一些隱性的、軟性的門檻,所謂的“專用採訪證”、“新聞監督護照”就是這樣一種選擇。詳細
專用採訪證不如真正尊重記者
不管怎麼說,記者們如果在採訪中,拿著國家新聞出版總署頒發的記者證都不管用,逼得地方黨委為了保護記者的權益弄出個特別採訪證,這無論如何都是中國新聞的悲哀,更是媒體從業人員的悲哀。
所以,若真想保障記者的採訪報道權,毫無頒發特別採訪證的必要,真正尊重每個真記者手中的“新聞記者證”就可以了。詳細
"專用採訪證"是濫設行政許可
這種變相的行政許可,還極易為有關機關和官員濫用,更便利、更“合理合法”地限制媒體和記者的採訪權——比如,對“聽話”的記者,有關部門就頒發“專用採訪證”,讓其通行無阻;對那些“不聽話”的記者,有關部門就不頒發“專用採訪證”,讓其採訪寸步難行。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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