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一天夜裏,陳某因家中無人;火爐引起火災把自家房屋、財産連同鄰居李某等三家的私房一起燒燬,損失嚴重。請問這個責任和損失應由誰承擔?
答:從法律的角度看,陳某家中失火,連帶燒燬鄰居房屋的行為構不成刑法上的縱火罪,因此不負刑事法律責任。但是,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産,侵害他人的財産、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一百一十七條又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産或者他人財産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這一失火事件應按以上規定處理。理由是,陳某離家未將爐中的火熄掉,導致火災,是有過失的,他應當承擔由此給李某等人造成的財産損失責任。鋻於他家的財物已被燒燬的具體情況,損失賠償費可以考慮分期給付。這一事件引出的教訓是,家庭安全問題不僅是自家的事,還關係到和自己相鄰的家庭,一定要小心謹慎,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