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朋友訴訟離婚,因其妻子終止妊娠未滿六個月,被法庭當庭駁回起訴。請問:1、什麼時候可以再次起訴離婚?是駁回之日起滿六個月還是終止妊娠期滿?2、如果再次起訴後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則是否要等到6個月後才可以起訴?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人民法院對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起訴,必須受理;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條規定:判決不準離婚、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以及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規定的條件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條女方按照計劃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術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或者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根據以上的規定,應當是在法院的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後(如您的朋友沒有什麼新情況、新理由),您的朋友才可以再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如果您的朋友再次起訴離婚,還是被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那麼您的朋友還想向法院起訴離婚(以原告的身份),還得遵守以上的法律規定;但若他是離婚訴訟的被告即其妻起訴他,那麼不受六個月的限制。(地平線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