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 何謂“民主” 何謂“集中”

中國共産黨自成立之日起,便把民主集中製作為黨的根本組織原則和組織制度。關於民主集中制,《中國共産黨章程》明確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這是中國共産黨對民主集中製作出的最具創新性的理論發展。這個定義式的論述闡明,民主集中制包含兩個過程,一個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一個是“集中指導下的民主”,這兩個過程不能相互脫節,而必須緊密聯繫,把它們很好地“相結合”起來。顯而易見,在中國共産黨對民主集中制所作的創新性論述中,包含著四個關鍵的要素,即“民主”、“集中”、“指導”和“相結合”。這四個要素究竟包含哪些基本涵義,怎樣才是給予了科學的、合理的解讀,這是關係到能否正確理解和執行黨的民主集中制的大問題。筆者認為,研究黨的民主集中制,在重視研究“制度”的同時,應轉向研究“過程”並重點研究處於過程中的“要素”。為此,本文另辟蹊徑,圍繞民主集中制“兩個過程”中的“四個要素”,就何謂“民主”、何謂“集中”、何謂“指導”和何謂“相結合”四大方面,力求作出符合民主集中制制度規定的解析。

一、何謂“民主”

黨的民主集中制的第一個過程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在這個過程中,既有著“民主”的要素,也有著“集中”的要素,那麼,這樣的“民主”要素和“集中”要素究竟包含什麼樣的涵義呢?我們先來解析“民主”。這裡所談的“民主”,顯然是指全體黨員(也包括黨的幹部和由黨員組成的各級黨組織在內)所享有的民主權利。這些民主權利歸結起來,主要就是下列諸項:

一是黨員享有了解黨內事務的權利。黨員在黨內構成黨的主體,發揮著主體作用,黨員和黨的各級幹部有了解、知悉黨內事務的必要和責任。因此,黨內事務應實行公開原則,即把黨務向全體黨員和幹部開放。黨不應該是一個“暗箱”,黨內事務也不能搞“暗箱操作”。黨要及時地向自己的黨員和幹部主動通報黨務。黨提出的要建立黨內情況通報制度,就是為了使黨務能夠在黨內得以及時的傳達。情況通報的內容既包括一般情況通報,也包括重大情況通報。要根據通報內容的不同性質和特點規定時限,一般性的工作情況一個月或一個季度作一次通報,有重要性或緊急性的工作情況則要即時通報,以使黨員和幹部對黨內各方面的事務都有所知曉。

二是黨員享有廣泛參與黨內決策的權利。黨內決策、特別是重大決策,必須廣泛徵求黨員意見。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是保證黨的事業健康發展的基礎。各級黨組織能否作出正確的決策,關鍵在於是否遵循黨的群眾路線,充分反映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的意願,是否按客觀規律辦事。進行決策和重大決策徵求意見時,應把需要徵求意見的決策內容,根據徵求意見的範圍提前告知給徵求意見對象,給徵求意見和參與決策的黨員群眾充分的時間。要合理確定徵求意見的對象,擴大徵求意見的範圍,解決徵求意見面偏窄、人數偏少的問題。徵求意見的形式可採取調查研究、座談討論、交流協商、專家諮詢、個別談話等多種方式,廣泛聽取和收集黨員對決策和重大決策的意見、建議。黨員也可以通過各種途徑,表達自己的各種看法、觀點。

三是黨員所在的支部、總支部以及各級黨組、委員會和代表大會要定期舉行會議。黨的各級組織通過會議形式進行黨的工作,是黨內實行民主,黨員和黨的幹部參與黨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的體現。特別是黨的各級代表大會,必須實行常任制。黨的代表大會常任制度是指,黨代表資格是常任的,任期與同級黨的代表大會相同;黨的代表大會實行年會制,黨代表通過有組織有計劃地參加黨的代表大會及閉會期間的活動,在任期內始終發揮參與決策、監督、參謀和橋梁作用。黨的各級代表大會常任制,有利於保證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作為黨的最高權力機關,而不是倒過來成為各級黨委的陪襯,作為“參謀”、“耳目”。 在建立各級黨的代表大會常任制的同時,要建立各級黨代會代表提案制度。黨代表提案,是指黨代表就黨的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或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向代表提案審查委員會提出,請求列入黨的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書面意見和建議。對代表的提議,各級黨代表大會和黨委要認真研究、處理。對涉及有關部門、單位的提議,各級黨代表大會和黨委要責成有關部門、單位及時處理,並加強督辦;承辦部門、單位要向同級地方黨委報告處理結果。對於代表提議的處理情況,要以書面形式,向代表作出認真負責的答覆;一時難以解決或需要暫緩處理的,要向代表作出令人信服的説明。也要建立健全黨的各級常委會向全委會負責和報告工作的制度。首先,建立健全定期召開全委會會議制度。凡涉及重大問題,都應在充分論證基礎上,通過召開全委會會議討論決定,並在全委會監督下實施。應根據實際需要,適當增加全委會議次數。其次,改變過去全委會只聽取報告、接受指令和任務、發言表態的單一內容和形式。再次,常委會應向全委會報告工作,包括報告常委會及其成員廉政建設的情況,接受全委會的審議。最後,建立健全全委會會議議題雙向提出制度、民主議事決策制度、全委會票決制度。

四是黨員享有選舉各級幹部的權利。黨的各級幹部必須經由民主選舉産生或由民主任命産生。要大力改進黨內選舉制度,改進候選人的提名方式,黨員具有推薦權,應建立黨員或代表的提名制度;改進候選人介紹方式,候選人的介紹,在“組織介紹”的同時還應有“自我介紹”;試行候選人的競選方式,對競選演説的範圍、承諾內容及方式等作出詳細的規定,通過競選演説、接受黨員的質詢與提問以增進了解,讓黨員對候選人的參選目的、動機、施政綱領有充分的認識;逐步擴大直接選舉的範圍和層次並改進和完善差額選舉制度;黨的各級幹部職務都是可以變動的、都有一定任期的,不存在領導職務的終身制。

五是黨員享有監督權。黨內任何人都有監督權,也都要受到他人的監督。實行黨員監督制,特別對不稱職的幹部實行罷免或撤換,是採取民主的辦法解決黨內幹部更新淘汰的基本制度,其方法是由黨員、黨的代表大會代表或黨的委員會成員,向黨的組織或黨的代表大會提出罷免或撤換不稱職幹部的動議,實行自下而上的制約監督。

二、何謂“集中”

以上我們解析了“民主”的涵義,現在接著解析“集中”的涵義。由於民主集中制裏的“集中”,是曰“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因此,我們必須首先注意和強調“集中”的前面有個“民主基礎上的”限定詞,即“集中”必須是民主的,而非其他什麼別的東西。這個認識非常重要,因為從根本上説,“集中”有著兩種不同性質的形態,一種是與民主相聯繫的、從屬於民主制度的“集中”,即民主的“集中”;另一種則是與專制相聯繫的、從屬於專制制度的“集中”,即專制的“集中”。由於有著這樣兩種性質不同的“集中”,對“集中”的規定和要求也就截然不同。把民主集中制的“集中”與民主相聯繫,使之從屬於民主制度,這就必然要求實行以上五項民主權利,黨內必須充分開展民主,然後,才能在“民主基礎上”進行“集中”。而且,在實行民主基礎上的“集中”時,必須實行多數決定的民主原則和民主程式,即要求少數人去服從多數人的主張,當然多數人也要尊重和保護少數人的權益,這就是説,大家都要按照多數人達成的共識辦事。反之,如果把“集中”與專制相聯繫,使之從屬於專制制度,這樣的“集中”必然無視民主,它也無須顧及民主原則、民主程式,搞得當然就是“一個人或少數人説了算”那一套,恰恰要求的是多數人去服從少數人,甚至是服從於某一個人,這就勢必造成“一言堂”、“家長制”獨裁、掌控的局面。這樣的“集中”,必然使民主集中制變質走樣。

那麼,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是要形成和達到什麼樣的“集中”呢?其“集中”的結果,大致説來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通過重大決策形成的“集中”。黨的活動和工作,最重要的就是對國內外重大問題和黨的重大事務作出決策。這樣的決策,産生的是關於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定等等結果。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定是黨的生命線,各級黨的代表大會、委員會和黨組、總支部等組織,承當著就重大問題和重大黨務進行決策的重任。在實施重大決策的過程中,黨內必須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徵求意見,甚至允許進行爭論和辯駁。重大決策還要經過民主程式,切忌變成少數人的空忙。要採取會議表決的形式,達到過半數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才能獲得通過。這樣的“集中”,才真正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具有公信力和約束力。

二是通過制定規章制度形成的“集中”。黨要順利地開展各項活動和工作,還需要制定各種規章制度。黨的規章制度作為“黨規黨法”,是黨的組織和全體黨員行動的準則,具有科學規範性和長期穩定性。制定黨的規章制度,是一件十分慎重的事情,絕不能成為某個人或某一些人意志的體現和需要的滿足。黨的規章制度的産生和以後的修改完善,同樣需要經過廣泛的調查研究、廣泛的民主討論,使之成為集體智慧的結晶。

三是通過選舉或任命幹部形成的“集中”。黨組織的活動和工作,總是由黨的各級幹部負責和主持的。各級黨的幹部是黨的事業的骨幹、人民的公僕。通過民主選舉或民主任命幹部形成的“集中”,就是賦予這些幹部以職責,在集體分工、個人負責情況下所具有的執行權,即“首長負責制”的辦事權力。需要強調的是,授給民主選舉或民主任命的幹部的“集中”權力,僅僅是完成黨的任務的執行權力,即為執行和完成黨的任務過程中所負有的指揮權、督查權,而不是其他別的什麼權力。

責任編輯: 李識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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