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08年7月頒布的《中國共産黨全國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暫行條例》第二章第六條規定,黨代表大會代表有下列權利與職責:
(1)在同級黨代表大會召開期間參與聽取和審查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
(2)在同級黨代表大會召開期間參與討論和決定有關重大問題;
(3)在同級黨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4)了解同級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所在選舉單位黨組織貫徹執行黨的決議、決定的情況;
(5)向同級黨代表大會或者同級黨的委員會就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黨的建設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6)對同級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及其成員進行監督;
(7)參加同級黨代表大會或者同級黨的委員會組織的活動;
(8)受同級黨代表大會或者同級黨的委員會的委託,完成有關工作。
作者 中央黨校教授 張榮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