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共産黨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第二章第十三條規定,代表産生的程式是:
(1)選舉單位根據上級黨組織分配的代表名額和有關要求,提出代表候選人初步人選名單;
(2)代表候選人初步人選填報《代表候選人預備人選登記表》;
(3)選舉單位召開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確定代表候選人預備人選名單;
(4)經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後,選舉單位即可召開黨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進行選舉。選出的代表,上報召開代表大會的黨的委員會審批。
作者 中央黨校教授 張榮臣
根據《中國共産黨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第二章第十三條規定,代表産生的程式是:
(1)選舉單位根據上級黨組織分配的代表名額和有關要求,提出代表候選人初步人選名單;
(2)代表候選人初步人選填報《代表候選人預備人選登記表》;
(3)選舉單位召開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確定代表候選人預備人選名單;
(4)經上級黨組織審查同意後,選舉單位即可召開黨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進行選舉。選出的代表,上報召開代表大會的黨的委員會審批。
作者 中央黨校教授 張榮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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