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現存六大決議案版本各不相同?

據史料記載,中國共産黨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了包括黨章在內的16個決議案,按當時大會秘書處的規定,大會通過的所有決議案于712日晚上一律回收,個人不能帶走。大會的各種決議,由大會秘書抄寫三份,一份送共産國際,一份送中共駐共産國際代表團,一份自己收存,同時中共中央決定印發中共六大決議分發各省。這樣,大會各項決議案的定稿及其抄件構成了六大決議案的正式文本。然而,我們至今沒有發現19289月由中共中央印發的六大決議案的油印件,所作底稿也未保存下來。而現存翻印的決議案,版本繁多,各有差異。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原因推測有以下幾點:

第一,造成以後翻印的決議案版本繁多的最直接原因就是按決議案定稿所抄的三份抄件就有所不同。按當時大會秘書處規定,每個決議案各抄三份。但這不是一式三份抄出的,加之有的定稿改動較多、較亂,有的文字又難以辨認,這就造成三個抄件的不一致。例如《農民問題決議案》,在大會通過後又經過三次修改五處變動才成為最後定稿:決議案的三個抄件,有的完全沒有反映這五次改動,有的僅將標題“農民問題”改為“農民運動”,而文內的四處改動沒有反映;最後的一個抄件則將五處改動全部抄上。這種同一決議三個抄件之不同,必然為後來翻印的版本帶來差異。

第二,有的決議案在大會通過並最後定稿後,中共中央又把某些涉及文意之處作了改動。如《政治決議案》定稿中,關於“南昌、秋收及廣州暴動之意義”的第一個段落提要上,標出“這些暴動決非都是盲動”。其中“都是”是瞿秋白修改時加上的字樣。中共中央在1928年編印六大決議案鉛印本時則把這段提要中的“都是”二字刪掉了,以致造成這一版本與以前的版本、甚至後來再版的某些版本的不同。

第三,在重新編印或再版的過程中,有的參照其他版本或編者的本意對決議案作了修訂和改動,不少版本均程度不同地存在著這種情況。以《政治決議案》為例,中共中央1928年鉛印本,將定稿的“職任”改為“責任”,“這一行動”改為“這一軍事行動”等共達50余處。而《六大以來》19411952年兩個版本編者的改動則更多,59個段落“提要”全部刪掉,正文僅核對1/5,即改動45處。結果,愈改決議案的差異愈多。

最後,屬於編印過程中,書稿的抄寫、打字、排印和校對中發生的錯漏現象。如《政治決議案》中央1928年鉛印本這類情況即達10余處。

總之,國內出版的六大決議案,之所以原稿及其抄件存在著比較多的不同,其中既有決議案的書稿發生錯漏而無定稿核對的原因,也有用不甚準確的版本進行校訂的原因,還有以後來常用的語言文字取代過去用語的原因,也還有因技術上的一些錯誤,愈翻印愈走樣的原因。這些因素的總合,就成了國內流傳的六大決議案各版本間幾乎均有差異的基本原因。

責任編輯: 李識君
[我要糾錯] [推薦] [收藏] [列印] [ ] [關閉]
留言須知 版權與免責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