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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養殖基地油蛤遭近2000人哄搶 損失20多萬元[組圖]

發佈時間: 2015-07-03 16:07:54  |  來源: 中國青年網  |  作者: 中國青年網  |  責任編輯: 鄭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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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海峽都市報報道,2015年7月2日下午3點多左右開始,惠安東嶺的護海宮附近海面,因受天文大潮影響,退潮出現罕見低位。這時,附近有村民發現一私人承包的油蛤養殖地裸露出來。油蛤十分肥美,於是一傳十十傳百,到下午5時左右,記者看到已經有近2000名群眾在哄搶油蛤!圖為哄搶現場。

哄搶者來自周邊七鎮

哄搶一直持續到天黑,記者了解到,先是有當地村民發現裸露的油蛤養殖地,而後消息不脛而走,越傳越遠,前來哄搶的人也越來越多。

據悉,哄搶群眾來自附近的東嶺、涂寨、山霞、崇武、東橋、小岞、凈峰等7個鎮,約有2000人參與其中。

哄搶事件發生後,東嶺鎮黨委機關幹部、相關村委幹部和東嶺派出所、東嶺邊防派出所民警趕到現場,因為參與人數相當多,他們不斷勸阻,但收效甚微,根本沒人聽。

截至昨晚8時許,海水漲潮,哄搶的群眾才逐漸散去。

此前退潮也曾發生哄搶

該油蛤養殖地為私人向西埔村和彭城村委會承包,面積約500畝,此前遇到退潮水位較低時,也發生類似哄搶,但參與的人較少。

昨日,承包養殖的老闆外出,現場只有雇來的工人,面對哄搶無能為力。目前哄搶造成的具體損失還無法確定。

【律師説法】

哄搶違法勿存從眾心理和僥倖心理

泉中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倩雯表示,哄搶不僅違反道德也違反法律。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當然,該罪只針對首要分子、積極參加、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人。

“哄搶,侵權是肯定的,但是聚眾哄搶,涉及的人太多,常常遭遇追責難的問題。”張律師表示,要遏制聚眾哄搶,必須做到違法必究、執法必嚴,哄搶事件發生後,相關部門應追查到底,徹底打消參與者的從眾心理和僥倖心理,並將處理結果和處罰結果公之於眾,讓群眾知道哄搶不僅違反道德,也違反法律,參與哄搶就必須受到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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