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8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二七區房管局原局長翟振鋒等被告人職務犯罪案作出一審宣判。小小/東方IC
中國網12月18日訊 2014年12月18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二七區房管局原局長翟振鋒等被告人職務犯罪案作出一審宣判。
法院認定被告人翟振鋒犯挪用公款罪、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單位行賄罪、濫用職權罪,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9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法院查明翟振鋒實際控制20套房産,11套在其女翟家慧名下,9套在其子翟政宏名下。
另外,同案被告人王伯昌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馮松偉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被告人郭四喜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被告單位鄭州市二七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犯單位行賄罪,被判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翟振鋒在擔任鄭州市二七區房管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夥同被告人王伯昌挪用公款3000萬元,夥同被告人馮松偉、郭四喜挪用公款700萬元,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被告人翟振鋒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款12萬餘元,收受他人財物7萬元;被告人翟振鋒為謀取個人不正當利益向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行賄13萬元;被告人翟振鋒作為被告單位鄭州市二七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負責人,為謀取單位不正當利益,向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行賄20萬元;被告人翟振鋒在經濟適用房建設活動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少建經濟適用房2153.37平方米,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根據以上事實,鄭州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