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把《關於加強和規範燃煤自備電廠監督管理的指導意見》作為配套文件之一是出於什麼考慮?
答:我國自備電廠主要集中在鋼鐵、水泥、電解鋁、石油化工等高載能行業,分佈在資源富集地區和部分經濟較發達地區,機組類型以燃煤機組為主,燃煤自備機組佔70%以上。2014年,我國自備電廠裝機容量已超過1.1億千瓦,約佔當年全國總發電裝機容量的8%左右。
自備電廠在降低企業生産成本,促進資源富集地區的資源優勢轉化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自備電廠的建設和運營也存在不少問題,如:未核先建、批建不符現象較嚴重;能耗指標、排放水準普遍偏高,與公用機組有較明顯差距;運營管理水準偏低,運作可靠性較差;參與電網調峰積極性不高,承擔應有的社會責任不夠等。
隨著自備電廠裝機規模的擴大和火電行業能效、環保標準的提高,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自備電廠監督管理,逐步推進自備電廠與公用電廠同等管理,有利於加強電力統籌規劃,推動自備電廠有序發展;有利於促進清潔能源消納,提升電力系統安全運作水準;有利於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大氣污染物排放;有利於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實現資源優化配置。
因此,《關於加強和規範燃煤自備電廠監督管理的指導意見》從規劃建設、運作管理、責任義務、節能減排、市場交易、監督管理等方面對燃煤自備電廠的規範化發展提出了明確要求,以營造自備電廠和公用電廠平等競爭的市場環境。
問:並網自備電廠參與市場交易應符合哪些條件?遵守哪些規則?
答:《關於加強和規範燃煤自備電廠監督管理的指導意見》明確了燃煤自備電廠成為合格市場主體及參與市場交易的相關要求。
在準入條件方面,《指導意見》提出了5項要求:一是符合國家産業政策,達到能效、環保要求;二是按規定承擔國家依法合規設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與産業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補貼;三是公平承擔發電企業社會責任;四是進入各級政府公佈的交易主體目錄並在交易機構註冊;五是滿足自備電廠參與市場交易的其他相關規定。
在交易規則方面,《指導意見》明確,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成為合格發電市場主體後,有序推進其自發自用以外電量按交易規則與售電主體、電力用戶直接交易,或通過交易機構進行交易;擁有自備電廠但無法滿足自身用電需求的企業,按規定承擔國家依法合規設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與産業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補貼後,可視為普通電力用戶,平等參與市場購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