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攝影作品侵權人被判刑[組圖]

中國網 china.com.cn  時間: 2013-07-31  發表評論>>

被侵權的攝影作品原作

被侵權的攝影作品

    不經作者同意隨便使用對方的攝影作品早已見怪不怪,進而被告上法庭,道歉賠錢,更是屢見不鮮。媒體也常常曝光此類案例,呼籲全社會尊重智慧財産權,鼓勵攝影人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然而此風卻有愈演愈烈之勢,因為利益的誘惑,因為法律意識的淡漠,讓利欲熏心之人視著作權如兒戲,不斷地觸犯法律的底線。如此鋌而走險的好處自是不言而喻,如果東窗事發大不了一賠了之,毫無風險。殊不知,有人卻因侵犯了攝影人的著作權進而鋃鐺入獄承擔刑事責任。河南省修武縣法院近日判決的這一案件,無疑為那些存在僥倖心理的人敲響了警鐘。

經濟處罰上升至承擔刑事責任,據悉,因侵犯攝影作品著作權而被判刑的還是首例。這樣的量刑對那些不惜以身試法者應該是一記重拳,讓他們警醒的同時,不敢再越雷池一步。 ——編者

“偷偷使用別人的攝影作品也是犯罪”,7月19日,筆者從河南省修武縣法院獲悉,河南省焦作市的金某因擅自把別人的攝影作品用到蘇打水瓶上而獲罪,被該院判以侵犯著作權罪,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罰金1000元。

據悉,攝影作品侵權人被判刑,在全國尚屬首例。此案一齣,在社會各界引發強烈反響,並一致認為,保護著作人的合法權益,早就應該出重拳。

事件回放:未被作者允許擅自使用作品,侵權人被判刑

7月19日,修武縣法院刑庭庭長劉艷麗向筆者披露了案情始末。

2003年,焦作攝影師王先生在雲臺山景區紅石峽,用膠片拍攝了《雲臺山水》,隨後此作品多次出現在各種影展上。2008年7月,王先生將該作品授權焦作市生産蘇打水的某公司獨家使用。

2010年11月,焦作的金某未經王先生許可,從網上搜索與某品牌蘇打水瓶標一樣的《雲臺山水》,通過剪切,讓他人印製成標簽,用於蘇打水瓶上。2011年4月,金某將該蘇打水銷往安徽省蚌埠市,被當地工商管理部門查獲。

因金某擅自將王先生的攝影作品運用到瓶標上,涉嫌攝影作品侵權,王先生將金某訴至當地警方,要求金某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就涉嫌攝影作品侵權一事,當地警方介入後,經河南四方電腦司法鑒定所鑒定,金某使用的瓶標圖片與王先生的作品係同一圖片。金某2012年1月5日被焦作警方刑事拘留,因涉嫌攝影作品侵權罪,經修武縣檢察院批准,同年2月2日被修武縣警方羈押于焦作市看守所。同年5月7日,修武縣檢察院向修武縣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後認為,金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王先生許可,複製王先生的攝影作品《雲臺山水》,涉案圖片2.16萬張,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修武縣檢察院指控成立。

劉艷麗説,王先生係攝影作品《雲臺山水》的作者,自完成創作之日起,即享有該攝影作品的著作權,除法定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情形外,使用該攝影作品的,應當得到王先生的授權,否則,即為侵犯其著作權。金某係基於商業用途,製作商品標識而使用涉案圖片,是具有營利目的的複製行為,並且複製數量已遠超于500張的立案標準。金某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確有悔罪表現,不致于危害社會,可以從輕處罰,處以緩刑。

修武縣法院依照《刑法》及《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産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之規定,判決金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罰金1000元。

劉艷麗説,至於法院為何沒有判處金某賠償王先生經濟損失,是因王先生未提出附帶民事賠償要求。對此判決,金某表示無異議。

社會各界:強烈反響

據筆者了解,攝影作品被以各種形式侵權,已屢見不鮮。但侵權人因此被判刑,此案在全國還是首例。一般情況下,攝影作品侵權案都是以經濟賠償作為結果。“攝影作品被侵權,在攝影圈已經麻木了。”焦作攝影家協會名譽主席齊嘉傑告訴筆者,他的攝影作品也是屢屢被網路媒體侵權,在這方面他們是強勢,攝影師是弱勢。“國家應當完善這方面的法律,媒體、網站要自律,攝影師要拿起法律武器維權。”

中國煤礦攝影家協會副主席范霖説,剽竊雖然被人不齒,但是剽竊者卻並不以為然。剽竊就像沒有賭本的賭博,成功了,就能撈一把,不成功也沒什麼損失,這無疑助長了侵權者的膽量。

“攝影作品侵權人被判刑,保護攝影師的合法權益,是在傳遞正能量。”北京《數位攝影》雜誌編輯部主任王非認為,但判刑3年的結果,並非主要是因攝影作品被侵權而産生的,而是借攝影來進行商標侵權打假。攝影作品在打假案中成為了至關重要的證據,成為被侵權的證明。

廣東深圳某品牌推廣機構負責人張先生則對法院量刑提出質疑,張先生説:“攝影師的作品被侵權,一般是為著作名譽權或經濟賠償而討要説法,侵權人被判刑,量刑合適嗎?”

律師説法:攝影作品侵權人被判刑,也沒有什麼大驚小怪的

7月19日,筆者聯繫到北京安都律師事務所律師侯巍,侯律師説法院對金某判決,用法非常準確,“攝影作品侵權人被判刑,在國內雖是首例,但也沒有什麼大驚小怪的。保護著作人的合法權益,早就應該出重拳。”

侯律師認為,隨著攝影裝備數位化技術日臻完善,全民攝影的熱潮方興未艾,對攝影作品智慧財産權的保護在當下更為重要。

■龍邦 張玉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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