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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價價值是主要賠償依據快遞物品應據實保價
“快遞貴重物品交貨時必須註明,並進行相應的價值評估,為貴重物品做特別保價。”昨天下午,記者通過郵政業消費者申訴專用特服號碼12305諮詢,工作人員鄭女士告訴記者,快遞業務雙方必須當面驗貨、開具標明雙方約定的收寄單。若發貨顧客有意隱瞞物品內容,接貨快遞方又未盡充分的提醒告知義務,如發生意外,當事雙方都應承擔責任。為避免不必要糾紛,她提醒顧客應據實保價。
記者就此事採訪了重慶郵政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王志剛。他認為,根據《郵政法》快遞物件丟失後,保價價值是主要的賠償依據。若沒有保價或保價價值低於實際價值,賠償金額是根據快遞費用並參考實際價值進行賠償。雙方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如誤收他人物品而佔為己有,其行為可能涉嫌不正當得利。”王志剛指出,利益受害人可依法要求對方償還,同時物品保管方也可根據實際花銷,向物品主人索要保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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