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場照片
3月22日15時20分,鳳凰派出所接到110指揮中心指令後,立即趕往西街步行街事發現場,見乞討人員何仕銀蹲在水中,民警反覆勸説何仕銀離開水池,何仕銀不予理睬,民警遂進入水池中,將其扶起帶到派出所了解情況,後又將其送往昭通市中醫院進行檢查,並支付了相關檢查費用。經醫生診斷:何仕銀部分軟組織挫傷,無須住院治療,民警便把何仕銀送回其位於昭通城壽福巷的暫住房。隨後,昭陽區民政局聯合區殘聯、區衛生局、靖安鎮(何仕銀戶籍所在地),一起派人將何仕銀送至昭通市第二人民醫院進行檢查治療,並對其生活進行妥善安排。
處理情況根據上述調查結果,經中共昭陽區紀律檢查委員會、昭陽區監察局研究並報區委同意決定:昭陽區住建局局長馬玉敏對此事負有領導責任。根據《雲南省黨政領導幹部問責辦法(試行)》第二章第十四條的規定,給予責令馬玉敏作出書面檢查的問責處理;昭陽區住建局副局長戴鴻毅作為分管領導,對此事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根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九條之規定,給予戴鴻毅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昭陽區住建局城管監察大隊大隊長訾成林,對此事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條、第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訾成林行政記大過處分;昭陽區住建局城管監察大隊西街中隊中隊長王俊,對此事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條、第十五條的規定,給予王俊行政撤職處分。
根據調查結果,公安機關對涉案人員處理如下:昭陽區住建局城管監察大隊西街中隊工作人員易世瓏、馬俊、馬榮毆打乞討人員何仕銀的行為屬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分別給予馬榮行政拘留十五日並處罰款七百元處罰、易世瓏行政拘留十二日並處罰款六百元處罰、馬俊行政拘留十日並處罰款五百元處罰。
昭陽區表示:將向全區通報此事,要求各級各部門引以為戒,進一步加強作風建設,更加注重工作方法,切實轉變工作作風;進一步對全區服務窗口、執法隊伍提出嚴格要求,加強對城管隊伍的教育整頓,提高文明執法和管理服務水準;對何仕銀的生活進行妥善安置,加大對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的管理和救助力度。
(來源:雲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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