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克華女友全盤翻供 並不認為自己犯罪[組圖]

中國網 china.com.cn  時間: 2013-01-16  發表評論>>

 

周克華女友全盤翻供 並不認為自己犯罪[組圖]

2013年1月15日,重慶,庭審結束,張貴英的辯護律師接受媒體採訪。攝影  渝友/CFP

 

    是否主觀明知成最大爭議焦點

    在庭審中,控辯雙方爭議很大,爭議焦點是:張貴英是否主觀上明知周克華是通緝犯,是否明知自己存的錢是犯罪所得。辯方律師認為,最大的疑點在於,和張貴英同居的那個人、“8·10案”中的罪犯、把錢給張貴英的男人、被警方擊斃的男人這4個人,是不是同一個人。

    對於是否“主觀明知”的問題,公訴方列舉了大量證據,顯示二人同居期間,張貴英曾看見周克華的槍支,周曾將自己的很多秘密告訴她,並曾在網站上連結查詢過,還曾讓張貴英“交投名狀”,張明知對方涉嫌犯罪,還為其提供住所;在周克華持槍搶劫殺人案發生後的8月10日至8月13日期間,張貴英多次用電話和短信的方式與周克華聯繫,將自己所了解的公安機關偵查和追捕的相關情況告訴周克華,並向周克華提供用於化裝的口紅。

    檢方認為,張貴英明知周克華是犯罪嫌疑人而幫助其逃匿,應當以窩藏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張貴英明知對方交給自己的錢是犯罪所得,仍將贓款分別存入事先準備好的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卡中。檢方認為,張貴英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況下,將贓物予以窩藏,構成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對於“4個人是不是同一個人”的問題,公訴人認為,已經有包括彈道痕跡鑒定和各類DNA鑒定結論在內的眾多證據支援。

    檢方建議對張貴英兩罪並罰,量刑4至7年。

    張貴英及其辯護律師則表示,張並不能確認看到的那把槍是真的;存錢時並不知道錢是搶來的,而是張隨後在洗頭時,才通過店員的議論和新聞得知的;口紅只是在手上擦了一下,並未使用。因為不具備“主觀明知”這一先決條件,所以不構成犯罪。

    中國青年報記者注意到,庭審中,檢方曾舉示周克華和張貴英于2012年7月26日20時27分的一則短信往來,當時,張貴英離開重慶,回到了老家宜賓。

    周在短信中寫道:吃完晚飯,一直在想……你是不是現在害怕了,我一直以為我們是好搭檔……你這樣不仗義……

    張回復説:你發神經呀?我怎麼可能退出……

    這樣的短信內容説明瞭什麼?留給人很多想像的空間。而在張貴英及其辯護人看來,並沒有什麼。

    在“8·10”案件的第二天,周克華給張貴英發短信:今天的報紙上沒有登,你把你知道的告訴我。而張貴英給周克華的短信中,提及武警進歌樂山、鐵警中了三槍、搜查歌樂山的指揮部設在林園等資訊。這在張貴英及其辯護人看來,內容只是公開的資訊,方式只是和朋友間的資訊傳遞。

    庭審中,周克華和張貴英短信往來中的“上班”、“關工資”(方言,指發工資——記者注)等詞語,是兩人的暗語還是沒有特殊含義,雙方也有很大爭議。

    這樣一起適用普通程式的案件,之所以引發新聞界的高度關注,也因為案中人的價值觀——周克華在告知張貴英自己是“很壞很壞的人”、並向其展示槍支之後,張依然選擇和比自己大了近22歲的神秘男人交往,並隨之到重慶“上班”,究竟是出於什麼樣的心理?

    檢方警示説,“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不能通過犯罪來取得財富”。張貴英的辯護律師則認為,從某種意義上來説,張貴英也是一名受害者。而張貴英則放棄了最後陳述,庭審從始至終,她沒有為自己的行為給出任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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