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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帶貨“翻車”怎麼破?委員建議設主播、直播平臺黑名單

文章來源:新京報 發佈時間:2021-03-05 08:12:33 責任編輯:李高思

“爆款”變“劣品”“代購名品”變“山寨高倣”,直播帶貨“翻車”怎麼破?

委員建議設主播、直播平臺黑名單

目前“直播帶貨”已成為我國電商平臺重要的增長點。但近段時間,直播帶貨“翻車”現象頻現:有的直播間貨物售出後不讓換;有的直播間裏互動粉絲是虛假的機器人;還有的直播間請來知名主播推廣、銷售不合格商品。

對此,部分全國政協委員在提案中認為,直播帶貨存在諸多法律問題,亟待規範保障。建議出臺一部內容全面且兼顧各方訴求、專門性的網路直播行業法律。同時,設立主播、直播平臺、網路用戶三方黑名單,加強對主播直播行為和互動內容的審核管理。

■ 亂象

虛假宣傳 “代購”變“高倣”

全國政協委員、北京金臺律師事務所主任皮劍龍在提案中指出,直播帶貨中使用“全網最低價”“銷量冠軍”等極限詞問題最為突出。此外,誇大産品效應,宣傳醫療效果,以尚未有定論的研究進行定論性宣傳,使用專利申請號進行宣傳,假冒他人名義進行宣傳,對産品進行排他性宣傳,偽造榮譽進行宣傳等問題在直播帶貨過程中都不同程度存在。

全國政協委員、重慶靜昇律師事務所主任彭靜在提案中表示,“爆款”變“劣品”“代購名品”變“山寨高倣”以及“三無産品”等直播帶貨品質問題頻現,甚至還存在無人售後或售後不力等問題。但是,由於直播帶貨具有即時性和商品資訊不充分性特點,“刷單”“買粉”“刷評論”等更是成為行業潛規則。“直播帶貨行為缺乏有效監管。”她直言。

産品品質主體責任區分難

消費者在直播中買到假貨找誰維權?皮劍龍稱,從現行“直播帶貨”的運作模式上看,存在網際網路平臺、主播、主播經紀公司、商家、廠家等多位主體。商家與經紀公司合作,約定帶貨的産品和流程,後由經紀公司安排“網紅”推廣産品。主播接受經紀公司安排進行産品推薦,此前對産品無全面了解。此時出現的産品責任應當由哪一方承擔責任、如何承擔責任等問題,均無明確規定。

“直播帶貨從業人員沒有明確的準入門檻和職責定位,其可能同時承擔經營者、廣告代言人等多個身份。直播帶貨糾紛發生後,消費者和監管機關難以確定具體責任主體,增加了維權和監管難度。”彭靜説。

■ 現狀

直播帶貨缺乏專門法律規定

兩位委員都指出,目前直播帶貨缺乏專門法律規定。皮劍龍説,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時,網路主播以及經營者應當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産品品質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規定積極採取措施,對商品存在品質問題的,根據“三包”規定進行處理。但是這些內容都缺乏統一的標準和規定,目前“直播帶貨”中的消費者維修難、換貨難、退貨難,賠償更難。

彭靜説,目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産品品質法》等法律法規中對直播帶貨的廣告代言、宣傳、産品品質、售後服務等均有分散規定,但這些法律並未直接規範直播帶貨行為。中國廣告協會發佈的《網路直播行銷行為規範》屬於行業規定,法律位階不高,加大了實踐中直播帶貨的規制難度。

建議 1

出臺專門網路直播行業法律

“根據網路直播産業的發展趨勢、自身特點及立法現狀,出臺一部內容全面而兼顧各方訴求的專門性的網路直播行業法律已迫在眉睫。”彭靜説,還應儘快促成《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的通過,明確直播帶貨的經營標識制度、提供回看功能制度的落實。

皮劍龍建議,對現有的法律法規進行修訂或者直接通過新的立法,對於經營者與主播責任劃分、消費者遇到售後問題産生糾紛時如何適用法律、消費者如何維權等問題進行詳細規定。以直播平臺為例,以法律法規明確直播平臺的內容管理、人員管理、消費者保護等義務和責任,在發生産品責任時,未盡到相關義務的直播平臺,對産品責任承擔連帶或者補充賠償責任。

建議 2

加強監管 提高帶貨主播準入門檻

在加強監管方面,委員也提出了相應建議。皮劍龍建議,市場監管部門應該對廣告行為、商品和服務品質、售後服務等三方面進行監管。電商平臺也應對直播帶貨行為加強監管,規範自身平臺支付和訂單跟蹤系統,約束平臺商家建立完備的售後機制。

彭靜認為,政府各部門應明確職能,細化監管範圍。如從各行政部門調集人員組成專門的網路直播監督管理委員會,統一行使職權;對直播帶貨節目分類分級,提高帶貨主播準入門檻,對推廣銷售特殊産品的主播設定資質條件,比如對食品類直播帶貨者應辦理健康證、食品衛生許可證等;加強與企業合作,開發完善網路輿論監測軟體及直播過濾系統;利用直播帶貨節目來源追溯技術和內容保存技術,落實追責制度等。

建議 3

建立直播內容審核制度

皮劍龍還建議,完善內容審核機制,約束商家建立完備的售後機制;對主播進行實名制認證、建立直播內容審核制度、履行內容日誌資訊留存、建立信用等級管理體系及黑名單管理制度等。

彭靜認為,應構建自律機制。各直播平臺可設立統一行業標準、細則、章程及自律公約等進行自我監管。同時,引入信用評價機制,設立主播、直播平臺、網路用戶三方黑名單,加強對主播直播行為和互動內容的審核管理。

建議 4

建立“監督維權直通車制度”

如何破解消費者維權難的問題?彭靜建議加快建立“監督維權直通車制度”,加快平臺處理投訴的效率。

她認為,我國可借鑒2016年3月15日中消協建立的“電商直通車平臺”設置“監督維權直通車制度”,在帶貨直播間和直播帶貨活動中同步連結市場監管部門、消保組織、直播平臺的維權渠道,由監管人員對直播活動實時監測,並高效受理處置消費者投訴,對直播運營人員進行約談、指導或警告等。對於大型或大額直播帶貨活動,監管維權人員還可駐場參與直播監督維權。

新京報記者 張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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