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婦聯:建議“家暴”報警單獨列項
作為專項統計指標,做好涉家暴案件的資訊登記;督促基層執法人員規範性執法
反家暴的難點在哪?全國人大代表方燕認為,隱秘性高、難以取證、缺乏明確界定是“反家暴”面臨的三個難點。她表示,家暴的認定標準缺乏明確界定,難以引起訴訟程式。一些家暴犯罪被當作民事糾紛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處理,一些司法人員將家暴看作“家務事”,不願介入,不予立案。
新京報訊 全國兩會召開前夕,“反家暴”成為多位代表委員關注的熱點。全國婦聯今年將提交《關於公安機關設置反家暴工作專項統計的提案》,建議公安部門在110報警系統中將“家庭暴力”單獨列項,作為專項統計指標,做好涉家暴案件的資訊登記,從而督促基層執法人員規範性執法。
建議公安機關設置反家暴工作專項統計
3月2日,記者從全國婦聯了解到,今年將提交《關於公安機關設置反家暴工作專項統計的提案》,提案建議公安部門貫徹落實反家暴法的相關規定,在110報警系統中將“家庭暴力”單獨列項,作為專項統計指標。
反家庭暴力法第七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婦女聯合會應當將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納入業務培訓和統計工作。
按照這一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已將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確立為獨立案由,為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制定統一的“民保令”案號,每年對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情況進行專項統計。民政部也對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庇護救助情況進行統計。全國婦聯在處理婦女群眾來信來電來訪投訴中,對家庭暴力投訴做專項統計,詳細記錄相關情況。
提案稱,公安機關是實施反家庭暴力法的重要職能部門,近年來在反家庭暴力法宣傳培訓、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發放家庭暴力告誡書等方面積極作為。但是,由於目前尚未按照反家暴法的規定對家暴警情處置及告誡情況進行專項統計,影響了對公安機關家庭暴力處置情況的有效評估。
同時,由於缺少必要統計指標的規範約束,部分基層公安幹警仍存在“家庭暴力是家務事”的錯誤認識,對家暴案件重視不夠、處置不力的現象仍然存在。
增強基層公安幹警反家暴意識和能力
提案表示,網上不斷出現關於家庭暴力的虛假數據,但由於缺少官方權威統計數據,無法對類似的不實資訊進行有力駁斥。
提案認為,對家庭暴力進行專項統計,便於全面了解反家庭暴力法的落實情況,為頂層設計提供依據。同時,也有助於加強基層執法人員對反家暴工作的重視,督促基層執法人員規範性執法。
提案建議公安部門貫徹落實反家暴法的相關規定,在110報警系統中將“家庭暴力”單獨列項,作為專項統計指標,做好涉家暴案件的資訊登記;推行以書面告誡為主的處置方式,將家暴案件處置情況納入公安機關統計體系;加強警務綜合資訊系統建設,將家庭暴力告誡情況與110警情、行政、刑事案件進行關聯統計,更準確反映家暴案件的真實發生情況。通過明確而具體的指標,增強基層公安幹警的反家暴意識和能力,引導全系統做好反家暴專項統計工作。
■ 追訪
湖北110報警系統已將“家庭暴力”單獨列項
湖北監利市公安局退休民警、監利市藍天下婦女兒童維權協會萬家無暴項目發起人萬飛告訴記者,目前各省110報警系統平臺各不相同,他了解到,諸如湖北省已經將“家庭暴力”單獨列項,作為專項統計指標,但由於並非全國統一如此,因此目前全國家暴報警數量仍不準確。
萬飛稱,個別省份報警系統雖然已經將“家庭暴力”單獨列項,但存在110報警有存底手工錄入,受害人線下到派出所報警情況沒被錄入的情況,因此也不能反映出準確的家暴數量。還有大量案件和家暴相關,但由於操作人員認知問題,沒有被加上家暴類別。“比如有的媽媽因不堪家暴抱著孩子跳河,這種在警情通報中大多歸類為非正常死亡。”因此他建議,對於因家暴産生的刑事案件等,應該歸入家暴警情類別,以此了解家暴發生的真實情況。
■ 對話
全國人大代表方燕:家暴標準缺乏界定
全國人大代表、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兼西安分所主任、陜西省律師協會副會長方燕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長期以來,反家暴在實際處置中仍存在諸多難點。其中之一是“家暴的認定標準缺乏明確界定,難以引起訴訟程式”。方燕稱,由於在實踐中依舊會出現公安機關將家暴案件當作“家務事”而不予處理,很多被害人在報警後被“勸退”而得不到證據固定和救濟,“因此我認為,應參照我國地方條例的做法,明確公安機關應當出具告誡書的具體條件,切實地保護深受家暴行為侵害的弱者。”
家暴行為隱蔽性高難取證
新京報:近二十年間,我國先後出臺和制定了多部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但“家暴”從未離我們遠去,難點在哪?
方燕:主要有三點,一是家暴行為隱秘性高。受“家醜不可外揚”等觀念影響,被害人或其近親屬、鄰居、同事不敢或不想報案,導致司法機關和其他具有反家暴職責的國家機關難以及時發現家暴犯罪事實。
二是家暴的發生猝不及防,難以取證。家庭本來是私密而溫暖的港灣,家人之間互相依賴,互相扶持。受害人常常缺乏防範,上一秒還是溫柔鄉,下一秒被施暴,等暴行結束了,才反應過來被家暴。有些被害人不願取證,難以取證,還有一些人是取證了,但由於能力不足而導致證據瑕疵或者無效。
三是家暴的認定標準缺乏明確界定,難以引起訴訟程式。首先,在實際處置中,一些家暴犯罪被當作民事糾紛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處理;其次,一些司法人員將家暴看作“家務事”,不願介入,不予立案;再次,由於難以取證,導致啟動民事賠償程式比較難,離婚案件中因家暴而獲得離婚損害賠償也很少;另外,虐待被害人沒有造成重傷、死亡的,屬於自訴案件,但被害人及其親人往往不知道或沒有能力提起自訴,導致刑事訴訟程式難以啟動。
反家暴庇護中心需明確責任主體
新京報:目前對於家暴案件的認定比例偏低,困難主要集中在哪些地方?
方燕:主要是被施暴人往往缺乏掌握自己被家暴的證據。打官司就是打證據,想要得到賠償或者讓施暴者得到處罰,前提就是舉證證明家暴的事實。但實踐中,被害人往往來不及取證,或者不會取證導致證據有瑕疵,這就會導致認定家暴事實的證據不足,繼而導致家暴認定比例偏低,也因此由於缺乏依據,無法讓受害人得到相應的救濟,也無法真正地懲治施暴者。
新京報:去年新京報對反家暴庇護救助中心進行調查,發現很多地方設置的救助中心基本閒置,一方面家暴事件頻發,另一方面救助中心遇冷,你覺得如何搭建合理且實用的救濟途徑?
方燕:主要還是因為立法上沒有關於庇護救助中心的主管責任機關,沒有設置使用的具體申請條件、具體申請程式,以及不履行職責的法律後果,所以才會出現高需求低使用率的現象。
一方面可以考慮設置反家暴庇護救助中心的主管機關,明確責任主體,制定不履職的法律後果,加強對該項工作的常態化管理,確保符合條件的申請者能夠得到庇護;另一方面,明確設置使用庇護所的申請條件、程式,使執行單位有據可依,避免出現因條件、程式依據不明確而導致執行機關互相推諉,最終釀成庇護需求無法落實的局面。(新京報記者 陳琳 張璐 馬瑾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