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的日程,今天下午,各代表團審議民法總則草案建議表決稿。建議表決稿顯示,“好人法”條款再度修改,不再區分是否構成“重大過失”,只要見義勇為一律不擔責。
“好人法”條款也被稱為“見義勇為免責”條款,最早出現在去年12月的民法總則草案三審稿中,當時規定,“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除有重大過失外,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何為“重大過失”?見義勇為者如果真有“重大過失”,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條款怎麼設計,才能完全消除救助人的後顧之憂,達到弘揚見義勇為行為的立法效果?三審後,這些問題成為討論焦點。
3月8日,民法總則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當時的審議稿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不過,如果見義勇為者有重大過失,那麼“救助人因重大過失造成受助人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對此一些代表提出,審議稿雖然在三審稿基礎上增加了“自願”兩個字,以及“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等限定條件,但仍然不能完全消除救助人的後顧之憂,對救助人的保護不夠徹底。
上述代表觀點被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採納。3月12日的民法總則草案修改稿從舉證責任的角度,對救助人在“重大過失”等特殊情況下如何承擔責任作出嚴格限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助人能夠證明救助人有重大過失造成受助人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可是,部分全國人大代表仍然認為,即便要求受助人有舉證責任,仍難以徹底消除救助者的顧慮。為了改變“老人倒地沒人敢扶”的社會現象,“好人法”條款還應強化對救助者的保護。
據此,今天下午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建議表決稿刪除了前幾次審議稿中的“重大過失”字樣,僅規定“因自願實施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意味著,只要是見義勇為行為,就享受依法免責的“特殊待遇”,不再區分是否有“重大過失”。(記者王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