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銀行的營業場所,通過銀行工作人員的服務存錢,結果存款不翼而飛,銀行還不願意承擔責任!”3月12日,江蘇團組全國人大代表熱烈審議“兩高”工作報告,而司法實踐中該如何認定銀行“飛單”的話題引發了代表的高度關注甚至是辯論,最終大家達成的共識是“最高法應該對該類案件的定性出臺司法解釋”,列席小組會議現場的法院和檢察院工作人員會後表示,“會將相關意見和建議帶回去”。
引出話題的是一位學者型人大代表,雖然其研究的領域並非金融,但是此前曾作為人大代表受邀對銀行飛單案件的審辦工作進行監督,彼時,共有8位人大代表收到邀請。
據其介紹,一位企業負責人因為日常業務往來頻繁,與某國有大行江蘇區域的一位時任支行長熟識並相交為朋友,此後其將數千萬元資金存入後者所在的國有大行支行網點。當時是在銀行網點辦理的相關手續,為其具體服務的則是該支行網點的銀行工作人員。但一段時間以後,上述支行長自首,承認資金並沒有存入該國有大行,而是劃轉給其他人進行借貸,資金已經無法收回。企業負責人隨即向該國有大行進行追討,但被銀行以上述支行長個人詐騙為由拒絕。目前,該案一審判決銀行無須擔責,二審審判和判決仍在進行中。
該學者認為,既然在銀行的公開營業場所辦理業務,又是銀行支行長和員工辦理業務,自然構成了銀行的表見代理,銀行應該為此擔責。該觀點獲得了多位基層人大代表的贊同,甚至引發了銀行應該承擔社會責任的延展性討論。不過,另一位同樣對此案情表示比較了解的企業界人大代表則表示,“我向一審的中院了解了情況,很多證據是支援銀行的,該企業負責人對支行長進行了個人授權,因此該支行長才得以將資金轉出。”
據《證券日報》了解,近年來,“存款失蹤”、理財飛單等案件頻發,涉及的銀行包括國有大行、股份制銀行和地方銀行等各類銀行。今年2月份,因員工私自銷售理財産品,某股份制銀行連續收到天津銀監局15張罰單。在實踐中,監管部門和司法部門對於案件的定性也大多屬於“一事一議”,有的案件被定性為員工個人行為,也有銀行被追責。
銀行系統的一位人大代表指出,“對於此類案件的定性,建議最高法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明確責任界定”。該觀點迅速獲得與會人大代表一致贊同,“由於通常並不掌握全面的情況,人大代表不能對個案下結論,但是可以對於法律法規的完善進行啟發”。(張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