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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院長張立勇建議設立“國家錯案警示日”

文章來源: 新京報 發佈時間: 2017-03-14 責任編輯: 肖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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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立勇在接受採訪時表示,設立“錯案警示日”,應該上升到國家層面,對於冤假錯案,不僅僅要糾正,更要從中吸取教訓。新京報記者 薛珺 攝

全國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立勇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讓天下無冤,這應該是我們的追求。我們必須以此為目標,這才是對人民的生命、自由最好的尊重和保護。

★新聞記憶體

趙作海蒙冤11年改判無罪

2010年5月9日,“殺害”同村人在監獄已服刑11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趙作海,因“被害人”趙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無罪釋放,河南省有關方面同時啟動責任追究機制。2010年5月9日上午,河南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向社會通報趙作海案件的再審情況,認定趙作海故意殺人案係一起錯案。河南省高院于2010年5月8日作出再審判決:撤銷省法院復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決,宣告趙作海無罪。立即派人趕赴監獄,釋放趙作海,並安排好其出獄後的生活。2010年5月17日上午,趙作海領到國家賠償金和困難補助費65萬元,並表示對賠償滿意,要開始新生活。

此後,河南省高院決定將5月9日確定為全省法院“錯案警示日”,在每年的這一天都要舉行座談會,教育全省法官時刻反思、牢記慘痛教訓,堅決防止錯案發生。

聲音

終身監禁將成為懲罰貪腐犯罪、震懾犯罪分子的司法利器,正所謂“死刑可逃,活罪難免,貪得無厭,牢底坐穿”。 ——全國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立勇

談“大老虎”審理

武長順案預計今年上半年開庭

新京報:今年,遼寧省委原書記王珉、中臺辦國臺辦原副主任龔清概、濟南市原市長楊魯豫等省部級領導職務犯罪案件將在河南審理。目前準備的怎麼樣?

張立勇:據我了解,龔清概的案件今年2月22日,在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了一審公開開庭審理,龔清概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案件將按照法定程式,擇期宣判。

你問到的其他的職務犯罪案件,我們具體辦案的法院將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紮實開展工作,儘快開庭審理,依法公正判決。

新京報:去年原定由河南法院審理武長順案,可公開資訊中並沒有武長順受審的消息,現在案件進展到哪一步?是延期了嗎?

張立勇:該案正在依法有序、緊張地準備中,預計今年上半年開庭。

新京報:武長順被稱為落馬老虎“罪人之最”,涉嫌六項罪名,是十八大以來落馬高官中涉嫌罪名最多的,審理武長順案,工作量是不是比其他落馬高官要大?

張立勇:武長順案的案情比較複雜,開庭前確實要做大量準備工作,工作量確實很大。

談“終身監禁”

將成為懲罰貪腐犯罪的司法利器

新京報:去年,河南法院審理了白恩培案,白恩培被處以終身監禁。這是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來,首次作出終身監禁判決。判處“終身監禁”的標準是什麼?為什麼對白恩培處以終身監禁?

張立勇:刑法條文對終身監禁的適用標準只原則性地規定“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並沒有規定具體的條件。之所以對白恩培適用終身監禁,是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的:一是白恩培在擔任省委書記十餘年期間,先後數十次收受他人賄賂,且每次數額極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二是白恩培作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利用職權插手項目建設、工程發包、礦權轉讓等經濟領域事項,影響了當地的經濟發展,還在幹部職務提拔、調整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利益,在雲南當地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三是白恩培為請託人的企業向地方黨政領導打招呼,提供了返還土地出讓金等優惠政策,客觀上確實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我認為,今後法院系統在懲治重特大貪污受賄罪犯時,可以考慮從犯罪的時間跨度、次數和數額,為他人謀取利益事項的特徵和對當地或所在單位造成的惡劣影響,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損失情況等三個方面判斷,確定是否適用終身監禁。

新京報:首個“終身監禁”判決,這對於司法實踐來説有哪些意義?

張立勇:通過對白恩培適用終身監禁,在慎用死刑立即執行的基礎上盡可能從嚴懲處重特大受賄罪犯,很好地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精神,對今後科學合理地懲治貪腐犯罪也具有示範意義和標桿效應。終身監禁制度從司法層面封堵了官員的“贖身暗門”,避免個別官員利用減刑、假釋程式逃避刑罰,實際服刑期限過短的情形。可以預見,終身監禁將成為懲罰貪腐犯罪、震懾犯罪分子的司法利器,正所謂“死刑可逃,活罪難免,貪得無厭,牢底坐穿”。

談冤假錯案防範

建議設立“國家錯案警示日”

新京報:本次人代會,你提交了一個議案,建議設立“國家錯案警示日”,對此是如何考慮的?

張立勇:今天(13日)小組討論的時候,我們還在一直探討,趙作海案究竟是怎麼形成的?我記得很清楚,趙作海被刑拘那天,是5月9日;被釋放那天,也是5月9日,可是中間相隔了11年。為什麼會讓無辜的趙作海被關了11年?我們一直在反思,為了讓法官記住沉痛教訓,我們將5月9日這一天定為“錯案警示日”,今年5月9日將是河南的第7個“錯案警示日”。我認為,設立“警示日”這種做法,應該上升到國家層面,對於冤假錯案,不僅僅要糾正,更要從中吸取教訓,究竟是哪些原因引發了冤假錯案?是體制機制問題,還是技術問題,責任心問題?一定要把原因搞清楚。讓天下無冤,這應該是我們的追求。當然,完全沒有冤假錯案,這很難達到,但是我們必須以此為目標,這才是對人民的生命、自由最好的尊重和保護。

談民法總則草案

民事訴訟時效建議改為5年

新京報:民法總則草案是本次人代會的一項重要議程,你對此有哪些建議?

張立勇:因為我國還存在一定的城鄉差距,跟城市相比,農村的6歲孩子在一定程度上還不具備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能力,從國情考慮,調整為8歲,更符合我國實際。

另一個建議是關於訴訟時效的,草案將民事訴訟時效從現行民法通則的2年,改為3年,我建議改為5年。主要考慮的是如何更好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中國傳統道德還是“欠債還錢”,如果訴訟時效太短,反而對欠債的也就是債務人有利,這不符合中國的傳統道德。

還有一個建議是有關民事審判原則的,現在民事案件審理,司法實踐中是先適用法律條款,再適用公序良俗,我建議適用法律手段時就應該考慮公序良俗,因為法律的本源就是社會道德和社會公序良俗。舉個例子,基層法院審理過一起保姆盜竊手機案,保姆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審判員完全從法律條文出發,手機價值6萬元,就做出了10年有期徒刑的判決。但保姆知不知道手機價值6萬元?她有沒有盜竊6萬元物品的主觀故意?這些犯罪情節都應該考慮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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