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上午,兩高報告發佈。在提及2017年的工作安排時,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以下簡稱最高法工作報告)中提出,將繼續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統一證據標準,提高證人出庭率和律師辯護率,更好地發揮庭審作用。
記者注意到,“提高證人出庭率和律師辯護率”是首次被寫入最高法工作報告。
對此,3月12日下午,全國人大代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二級大法官許前飛在接受中國青年報·中青線上記者專訪時表示,強調證人出庭率和律師辯護率是一個國家訴訟制度成熟的標誌。
他認為,過去國內法庭長期不重視證人出庭,導致很多證據都只是書證、物證。“但其實證人、特別是現場目擊證人,包括作為偵查過程重要證人的公安機關偵破案件的辦案警察,他們的出庭對於查明案件事實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最高法工作報告在回顧2016年工作時提及,浙江溫州法院大力推進偵查人員、鑒定人、證人出庭作證,充分發揮律師的辯護作用,促進庭審的實質化。
據浙江新聞客戶端此前報道,2014年,溫州兩級法院全年刑事案件中僅有兩名證人出庭作證。從2014年11月底開始,溫州中院和瑞安、平陽法院開展為期一年的庭審中心與證人出庭改革試點工作,樂清法院則專門試行刑事案件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工作,在全國率先開始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
由此,溫州兩級法院的刑事案件證人出庭率才有了明顯提高——2015年,溫州兩級法院119起刑事案件共179人出庭作證,實際到庭率為41.53%;2016年,282起案件共469人出庭作證,實際到庭率達73.05%。
“對證人出庭率提出要求,這對國內的訴訟制度、法制推進來説是一個進步,這樣也更能夠避免發生類似聶樹斌這樣的冤假錯案。”許前飛説。
之所以強調證人出庭的作用,他指出,“是因為訴訟中存在直接言詞原則,法官和控辯雙方在庭上可以通過不斷地追問、詢問證人,來發現證人證言中的一些破綻,從而使得證據更加具有證明力。”他建議,將來要大力推廣證人的強制出庭作證制度。“每個證人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而有些關鍵證人不到庭,可能會直接影響案件的審理。”
提及律師辯護率,許前飛分析,“目前國內只有少數刑事案件,如死刑案件、未成年人案件我們要求必須要有律師辯護,如果當事人沒錢請律師,或者不請律師,我們都會通過法律援助機構為他指定律師。但其他案件沒有規定”。
他認為,目前國內尚不具備普遍實行律師強制代理制度的條件,“在美國,民事刑事案件都採取律師強制代理制度,我國不具備這個條件,主要是律師不夠。”
據全國律師協會此前公佈的數據,截至2012年年底,我國每1萬人口僅平均擁有1.6名律師。
日前,全國政協委員、全國律師協會會長王俊峰對媒體表示,我國刑事案件律師辯護率長期處在較低水準,刑辯律師的作用和影響尚未受到應有的重視和關注。近年來的調研表明,全國刑事案件律師參與的比例不足30%。
許前飛認為,如今,將提高律師辯護率寫進最高法工作報告的意義重大,“如果更多的律師能參與到訴訟程式過程中,對於案件的公正審理,程式的正常走向,都有著非常積極的意義。”(記者何林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