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9日電題:從家庭監護到社會監護,還要邁過哪些坎兒?
新華社記者白陽、李懷岩、李金紅
“一老一小”,是最需要呵護的兩類人。在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中,民政部門和村居委會的監護職責成為一大亮點。然而,從家庭監護走向社會監護,還要邁過哪些坎兒?
“空巢”失能老人,怎麼監護更妥?
根據民法總則草案,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 也可以由具備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擔任。
“這幾年,青壯年紛紛外出打工,‘空巢’老人越來越多。雖然‘五保老人’有民政部門兜底,但還有一些沒有子女的老人以及年紀大的單身老人沒有親人照顧。”全國人大代表、湖北省恩施州建始縣龍坪鄉店子坪村村委會主任王光國説,民法總則草案有關監護方面的規定有利於讓老人安心。
全國人大代表、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基諾族鄉婦聯主席資艷萍説,現在村裏很多失護老人就是靠村規民約發揮作用進行照顧,民間的這類監護實踐需要法律加以規範保障。
“居委會承擔著大量的社區事務,專業護理能力有限。”全國人大代表、上海市長寧區虹儲居民區黨總支書記朱國萍建議,在實際操作中,由居委會考察,委託具有資質的公益組織進行專業監護。
來自海南省五指山市暢好鄉番賀村的全國人大代表黃月芳説:“現實中一些失護老人寧願留在家中也不願去敬老院,因此,什麼樣的村居委會可被認定為‘具備監護條件’來承擔起監護職責就很重要,需要予以明晰。”
“從對老人的熟悉程度看,村居委會承擔對失護老人的監護職責是合適的;但從未來著想,民政部門和由政府主導的養老院還應發揮更大作用。”全國人大代表、民革吉林省委副主委郭乃碩説。
父母不稱職被撤銷監護權,怎樣恢復?
近年來,隨著撤銷監護人資格的規定不斷完善,相關司法實踐也逐漸增多。民法總則草案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規定,監護人資格被撤銷後,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 確有悔改表現的,經其申請,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願的前提下, 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
“畢竟是親生父母,除了血緣關係還有感情紐帶。法外還有人情,某些父母因為管教不當被撤銷監護權的情形,我認為是可以恢復的。”郭乃碩説,故意犯罪是對孩子身心的嚴重傷害,民法總則草案區別對待兩種情況,為恢復監護人資格留有餘地,體現了法律的人文關懷。
來自江蘇的全國人大代表丁榮余則擔心,未成年人心智並不成熟,容易受到成年人哭訴、誘惑等因素的影響,如何表達出來真實意願是個問題;另外,法院如何鑒定監護人“確有悔改”,從而更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還有待司法實踐的進一步探索,規定的進一步細化。
暫時沒有監護人的“空檔期”,孩子怎麼辦?民法總則草案明確,在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産權利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村居委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朱國萍認為,臨時監護人的規定很有現實意義:“孩子缺少家長或者親屬的監護,就需要政府來托底。”
完善社會監護體系,如何強化司法監督?
“監護制度公法化是趨勢,民法總則的制定體現了國家監護責任的立法設計。”吉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陳偉根表示,在當前老齡化與留守兒童增多等情況下,應逐步構建國家、社會、家庭的監護體系。在此基礎上,加強法院和檢察院司法的審查監督就顯得尤為重要。
比如,民法總則草案指出,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村居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請指定監護人。村居委會、民政部門或法院應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根據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對此,來自雲南省臨滄市的全國人大代表秦麗雲説,村居委會對老人情況比較熟悉,容易判斷由誰監護更有利於被監護人,但需要法律進一步明確細化操作方式,防止其他因素干擾指定的過程。
朱國萍則表示,現實中的監護權爭議往往是“有錢爭著管,沒錢沒人管”,外人未必能夠從表面情況作出對老人最有利的決定。而由法院判決的話,也要有一個相對明確的審查標準。此外,為了避免獲得監護權之後出現問題,還需要進一步加強對指定監護人的後續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