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編撰是市民社會法治化的大事,幾乎所有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和財産關係都將納入到我國未來民法典之中。特別是民法典與相對固定形態的刑法不同,民法更能彰顯出時代的特色,一個時期民法典將直接影響到一代甚至幾代公民的社會經濟生活。所以,民法典的編撰工作是我國近年來法治建設中的最大的事,每一個人都應該參與其中。
相對於規定特定問題的民法分則而言,民法總則就是提綱挈領的總綱,是民法典的“母法”,所有民法分則都在總則的統領之下進行解釋和適用。因此,搞好民法總則就是牽住民法典編撰的“牛鼻子”,總則部分編撰的好壞,將直接影響到整體民法典的實用價值。
新時期民法總則應體現出時代的特點
法國民法典是資産階級革命的産物,代表著蒸汽機工業1.0時代的民法典;德國民法典是國家統一的産物,代表著工業2.0電氣革命時代的民法典,衣索比亞民法典是工業革命3.0時代的産物。我國民法典編撰正值工業4.0時代開端時期,天生具有濃厚的網際網路+的時代特色。
新時期民法總則的時代性主要是通過涵蓋網際網路+元素完成的。從總則的幾次送審稿改動上看,立法者已經將虛擬財産、數據資訊等新問題充分論證並已經考慮進來,而且對這些新業態的立法思路非常寬容和謹慎。在最近一次送審稿中,虛擬財産從物權的客體被移除,數據資訊從智慧財産權的客體中被移除,這兩點改動意義很大。
第一,虛擬財産本身具有強烈的人身性質和數字經濟特點,放到傳統物權之中的話,很可能會“困住”新業態發展。數據資訊則涉及到個人資訊安全與隱私權的問題,智慧財産權很可能會抹殺掉個體權利,危害很大。所以,從産業發展和個人權利保護角度講,總則部分的最新改變是非常正確的。第二,虛擬財産、數據資訊雖然從物權和智慧財産權的客體中去掉,但民法總則將其納入到民事權利的大框架中去。這就充分體現出我國總則立法的寬容性和謙遜性,對待尚未明確的新事物要保持鼓勵創新的立法宗旨,以框架性和原則性的指引性條款,代替明確具體的規定,既能充分保障消費者權益,又能最大限度的給予新事物發展空間。
新時期民法總則應充分烙有中國社會自己的特色
我國民法典從來就不是任何國家民法典的“衍生物”。民法典編撰過程中,很多學者被“法係”之爭所困擾,被各個國外比較法學傳統觀點所束縛。我國民法典既不同於德法為代表的歐洲立法模式,也不同於蘇聯時期的民法典模式。我國民法典源遠流長,上可追溯到漢唐時期的中華法係,下可延續到清末與民國時期的六法全書。21世紀是中華偉大復興時期,中華法係必將伴隨著我國綜合國力提升而重獲新生。因此,民法總則的編撰需要拋開“條條框框”,事事以我國國情為出發點,以解決實際問題為著眼點,充分考慮到文化傳統與人文關懷的總則才真正是人民需要的法律。
比如,我國的監護制度既要反映出中華家庭傳統倫理因素,也要充分考慮到留守兒童和空巢老人的時代問題;村委會等基層組織主體地位既要反映出傳統村規民約的價值,也要適應城鎮化的法人資格要求;民法總則既要考慮到我國民商合一的立法傳統,也要充分認識到商事特別立法的重要性,等等。
新時期民法總則應側重保護人民基本權利
人格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時代的發展已經極大擴容了人格權的內涵與外延。人格權保護的缺失一直是我國民法體系的重要短板,儘管近年來我國民事法律體系在不斷將成熟的人格利益上升成為法定人格權,但是,立法速度還是跟不上時代的發展,很多人格權的立法和實踐相對落後。
以隱私權為例,在2009年侵權法出臺之前,我國民事法律沒有將隱私權納入到具體人格權制種,僅通過司法解釋對名譽權的擴張性解釋達到涵蓋保護的效果。侵權法正式將隱私權納入到民法體系之中後,實踐中卻發現傳統意義上的隱私權已經過時。網路時代中的隱私權已經被大數據、數據資訊等新型概念所衝擊,隱私權的概念已經無法涵蓋網路時代新興的安寧權、被遺忘權、數據權等新型權利。實踐中,已經出現大量相關案例,同案不同判的情況在國內外都時有發生。這些問題是民法總則無法回避的難點,必須在立法中予以明確。
再比如,虛擬人格權到底是不是獨立的權利,虛擬人格相對於現實人格之間到底是什麼關係?若法律完全否認虛擬人格權相對獨立地位的話,虛擬人格的表達權、名譽權、信用權等相關權利也就無法得到法律的認可,這將會極大損害虛擬經濟的發展。在司法實踐中,也會導致法院將會面臨大量本來可以通過線上解決的訴訟糾紛。
因此,人格權的確立問題是關係到民法總則基本權利基礎的大事。一方面,立法應充分考慮到新時期新業態給傳統人格權帶來的衝擊,適應網際網路和虛擬經濟發展的需要;另一方面,民法總則也要最大程度吸納諸如自我決定權、被遺忘權、安寧權、數據權等新型權利,甚至應該對虛擬人格的責任承擔、民事法律行為、處分與繼承等方面做出規定。只有這樣做,才能真正保護好網路時代人民的基本權利。
(作者朱巍係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