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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奇帆:建議工薪所得最高稅率由45%下調至25%

文章來源: 中證網 發佈時間: 2017-03-07 責任編輯: 肖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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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奇帆:建議降低個人所得稅中工薪所得最高稅率

3月7日上午,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黃奇帆在審議財政預算報告時建議,將個人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從45%降低至25%。

黃奇帆認為,近期關於個人所得稅改革熱議較多,一般是建議提高起徵點或者從綜合與分類稅制角度研究,但他認為當務之急是降低個人所得稅最高稅率。

黃奇帆説,我國個人所得稅開徵于1980年,實行的是分類稅制,採取超額累進稅率與比例稅率相結合的方式徵收,工資薪金類為超額累進稅率5%-45%,股息紅利等資本類為比例稅率20%。這些年雖有提高起徵點、調整稅率級距等改進措施,但與當前經濟發展水準提升、居民收入方式變化等新形勢已不適應。目前,我國正在研究推進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但由於社會資訊共用度不高、個人所得稅數據庫建設緩慢等原因,操作上尚需時日。在這種情況下,降低個人所得稅的最高邊際稅率,可以産生立竿見影的效果,其最大的優勢在於不會增加社會成本,不會損及個體利益,阻力小、易操作,既能夠“揚湯止沸”,也有助“釜底抽薪”,一舉兩得。

黃奇帆認為,深化改革要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當前,個人所得稅最為突出的問題是工薪所得實行45%的最高邊際稅率。跟周邊比,香港只有15%,新加坡為22%;跟發展中國家比,俄羅斯只有13%,巴西為27.5%;跟發達國家比,加拿大為33%,美國為39.6%。這些國家或地區不僅都低於我國,而且稅前抵扣項目多,投資買房、按揭利息、子女學費、看病就醫、撫養贍養等大項就能抵扣掉一半左右。比如,數據顯示,美國39.6%的稅率在稅前抵扣後,最終負擔的實際稅率在25%左右。

我國個人所得稅這種高稅率,至少帶來四方面危害。一是工薪階層尤其專業技術人才,由於收入來源單一、稅收由單位代扣代繳而成為個人所得稅收入的主力,這個佔比已升至70%左右,而美國個人所得稅的70%左右來自10%的高收入者。相比之下,我國高收入群體避稅動機很強、方式很多,比如採取“工作在大陸、工資在海外”或者“錢在企業、不拿工資”等方式避稅。因此,高稅率並沒有給我們帶來相應高稅收。去年,我國個人所得稅佔總稅收的7.7%,遠低於發達國家30%、發展中國家15%左右的水準。二是不利於吸引和集聚高素質人才。當前,我國人才供求結構失衡,高技能、高層次人才短缺。吸引高端人才,加快人口紅利向人才紅利轉變,需要好的稅收環境。許多跨國公司在亞太區的收入一半以上來自我國,但其亞太總部大部分設在香港、新加坡,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率過高,達到鄰近國家或地區的兩倍多,同時也沒有合理的退免稅政策,使得不少企業和專業人才望而卻步。三是抑制居民消費。工薪階層邊際消費傾向高,消費大多在國內、以自主品牌為主,是拉動內需的主體力量。過高的個人所得稅率,微觀上不利於擴大居民消費支出、制約消費升級,宏觀上不利於中等收入群體壯大。四是不利於縮小貧富差距。個人所得稅有調節收入分配功能。我國這一制度設立之初,全國職工每月平均工資只有63.5塊,一般人達不到800塊納稅門檻,能按45%稅率繳的屈指可數,政策聚焦作用非常明顯。現在,“調高調不到、擴中擴不了”,等於讓窮人為富人“掏腰包”。

為此,黃奇帆建議,降低個人所得稅中工薪所得最高稅率,由45%下調至25%,作為推進個人所得稅綜合與分類相結合改革的突破口。降低工薪所得最高稅率,自然帶動稅率級距的減少,還能實現與資本利得稅率相當,也有助於提高社會對納稅的遵從度,降低監管難度,提升監管有效性,為今後實施個人所得稅改革創造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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