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體制改革不能“原地轉圈”(財經問道)
以前,財稅體制改革按照預算、稅制、財政體制的順序依次進行,這與實際情況不適應。應當將三者視為整體,以財政體制為主體,以預算改革、稅制改革為兩翼的方式來推動整個財稅改革,達到“一體兩翼”的效果。
以財政體制改革為主體,特別需要進行中央與地方的事權、財權的改革,理順各級政府的職責。在財政改革中,中央與地方的這種財政關係,越來越成為主要的矛盾和問題,所以它必須排在首位,做整體的謀劃。
劃分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時,會涉及中央政府各個部門與地方的關係,哪些歸中央、哪些歸地方。這同時涉及中央、地方的本級支出,以及轉移支付。各部門的職責界定清楚了,就可以計算部門預算到底要花多少錢,中央與地方就可以更好地規劃清楚。否則中央與地方的關係可能錯位,事權紊亂。
地方政府“缺錢”不能從地方政府收入的角度來考慮,而應該從中央與地方的事權、財權分配考慮。我們現在説支出,地方支出佔比達到85%,幾乎每年提高一個點。在這種情況下,要有一個多大的地方稅體系才能支撐地方的支出責任?如果按照這種支出情況來“補償”,這意味著85%的稅收要交給地方,中央收入佔15%就夠了,這就會使上世紀90年代分稅制改革的成果毀於一旦,導致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力下降,這顯然是不現實的。
要解決這一問題,應該讓更高層級的政府來承擔更多的支出責任,也意味著中央要履行更多的事權。目前我國事權調整的特點是,部分決策權下移,部分執行權上移。適合交給地方決策的事情,更多地將決策權下放給地方;通過上收部分事項的執行權,增加中央政府直接的支出責任,以此提高中央政府的支出比重,減輕地方政府的支出負擔。
應該説,在推動財政體制改革,劃分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的過程中,實際上就能反推預算改革和稅制改革應該改革的地方,前者也為後者提供了目標和方向。
財稅改革不是單兵獨進,它需要與其他改革相聯繫,國際、經濟、社會的不確定因素都會影響改革的效果。我認為改革不怕慢,就怕站,改革慢一點沒關係,但不要停下來。要避免“驢推磨”式的改革,不能表面上進了一步,但最後又繞回來,這樣浪費了時間,也造成成本損失。
(作者為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院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