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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完善工傷保險 建過勞死補償機制

文章來源: 中國新聞網 發佈時間: 2017-03-04 責任編輯: 肖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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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勤奮刻苦是傳統美德,然而,經常加班、玩命工作正威脅著許多年輕人的生命。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人們生活節奏越來越快,“過勞死”的威脅對象已從體力勞動者轉向腦力勞動者,且呈年輕化趨勢。

“過勞死”究竟是誰之過?誰該為此買單?又該如何防治呢?3月3日,在北京的全國人大代表秦希燕表示,擬向大會提交《關於完善工傷保險制度,防止“過勞死”的建議》,提出完善現有的工傷保險制度、簡化“過勞死”認定的因果關係、實現認定標準的量化、明確“過勞死”的責任承擔等建議。

[現象]“過勞死”呈上升趨勢引社會關注

“有一個老闆叫大衛,下午六點出現,眼神恰似黑背,手裏端著一壺熱騰騰的咖啡,嘿嘿嘿我們要不要來開個會……求你不要説出那句話,寶貝加班吧,感覺身體被掏空,我累得像只狗。”

前段時間,《感覺身體被掏空》這首神曲橫空出世,迅速刷遍朋友圈。原因之一便是歌詞唱出了當前許多上班族的心聲——過度勞累,透支健康。

“過勞死”是最早出現在上個世紀七八十年代經濟繁榮時期的日本的一種職業病。直到2000年10月16日,中國首例“過勞死”案件在上海市靜安區開庭審理,人們才意識到“過勞死”現象在我國已經蔓延開來。特別是近兩三年來,勞動者因過度加班導致過度勞累甚至造成“過勞死”的報道屢見不鮮。

2011年,上海社科院社會學研究所在對一批“過勞死”案例進行仔細分析後指出:近些年來,我國“過勞死”發病率呈直線上升的趨勢,平均年齡從五十多歲突破到三十多歲甚至二十多歲。“過勞死”發生的職業領域越來越廣泛,企業事業單位有,黨政機關也有;普通員工中有,農民工中也有。

[觀點]現有法律體系存不完善之處

從醫學上解釋,“過勞死”是因為工作時間長、勞動強度加重、心理壓力大導致存在精疲力竭的亞健康狀態,由於積重難返,將突然引發身體潛在的疾病急性惡化,因救治不及時而危及生命。

實際上,我國法律對勞動保障已經有了一系列法律制度:我國憲法規定了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實行每天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相應的損失。

秦希燕説,“過勞死”並非在法律上得不到任何救濟和保障。根據法律規定,因用人單位違法加班,導致職工“過勞死”的,職工近親屬可以以民事侵權為由訴諸法院,請求損害賠償;《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了視同工傷的情形,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然而事實上,許多員工常常為了養家糊口的薪水,以及與之息息相關的升遷、職業發展,常常選擇“自願加班” ;而一旦發生“過勞死”的悲劇,我國法律上也沒有對疾病發作與工作之間關聯性的明確規定,導致“過勞死”處於難有全面保護的尷尬境地。

秦希燕認為,事實證明,僅僅依靠現有的《侵權責任法》和《工傷保險條例》是遠遠不夠的,我國關於“過勞死”多停留在性質之爭上,而法律保障體制方面尚未成熟。

[建議]

完善法律體系,建立“過勞死”補賠償機制

秦希燕認為,“過勞死”發生的前提和基礎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勞動關係,按照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 “過勞死”具備認定為“工傷”的多個構成要件,完全可以將“過勞死”認定為工傷死亡的一種特殊形式,比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來處理,將“過勞死”納入工傷保險保障。

除此以外,還應該立法明確“過勞死”的認定標準,並設置專門權威的“過勞死”認定機構,以防止各種糾紛,引發社會不穩定。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按此規定,工傷的舉證責任主要在用人單位,用人單位為了規避行政處罰,仍然可能在舉證上懈怠甚至銷毀相關證據。”秦希燕建議,進一步強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權利,改變其被動接受工傷認定的地位,變為主動調查,及時派遣專業人員到用人單位蒐集相關證據材料。

秦希燕還認為,職工“過勞死”與工傷中的因工死亡的實質性結果是一樣的,其補償標準也應當一樣,應建立工傷補償與精神損害賠償的並存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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