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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將虐待動物納入治安管理處罰

文章來源: 澎湃新聞 發佈時間: 2017-03-04 責任編輯: 李福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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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雲南麗江女顧客稱養不起寵物貓退貨遭拒將貓剝皮”事件在網上引起網民關注。事後,麗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對媒體表示,對於虐待動物的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尚無相關處罰規定,因此虐貓事件不在公安機關立案管轄的範圍。

朱列玉資料圖3月3日,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列玉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他擬在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五次會議上提交《關於修改治安管理處罰法將虐待動物行為納入該法管理的議案》,建議在修改治安管理處罰法時,增加相關規定,來規制虐待動物行為,使相關人員承擔相應的責任。

朱列玉説,目前我國還沒有動物福利方面的立法,野生動物保護法只對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等行為作出規定,其他虐待動物行為卻得不到懲罰,給社會和青少年做出了惡劣的示範,甚至可能演化成危害社會秩序的惡性治安事件,需要在法律上予以有效約束和遏制。

朱列玉還認為,虐待動物行為還可能加劇人的暴力犯罪傾向,給暴力犯罪提供隱蔽安全的練習場所,對社會公共安全造成威脅。

2017年1月,公安部在官網發佈《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公開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朱列玉認為,為建立、完善我國的反暴力法律體系,建議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加入必要條款,懲罰虐待動物的行為。

朱列玉建議,鋻於制定專門的防止虐待動物法尚需時日,將虐待動物行為納入治安管理處罰法管理範疇,也有利於先解決一部分動物受殘害的現實問題,完善社會治理。

具體而言,他建議,在治安管理處罰法“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和處罰”一節,增加規定“有遺棄、餓死家養動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以食用、商業利益或其他目的,以活剝皮毛、活燙、活埋、毒殺等方式虐殺活體鳥獸禽畜或在公共場合殘害、暴打、宰殺鳥獸禽畜動物的”;“以暴力方法強迫動物進行表演、打鬥、比賽來牟利或娛樂的” 等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朱列玉對增補《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建議】

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章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和處罰”的適當位置增加如下條款:

第 條 “有下列虐待動物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遺棄、餓死家養動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以偷盜、搶奪、投毒、誘捕等方式獲取他人家養動物,而因為案值難以評估或案值低於刑事立案標準的;

(三)以食用、商業利益或其他目的,以活剝皮毛、活燙、活埋、毒殺等方式虐殺活體鳥獸禽畜或在公共場合殘害、暴打、宰殺鳥獸禽畜動物的;

(四)以暴力方法強迫動物進行表演、打鬥、比賽來牟利或娛樂的;

(五)給實驗動物造成超過實驗需要的傷害、饑渴、不適、驚恐、疾病和疼痛的;非規範使用無主流浪動物實驗,並將實驗後動物棄置或買賣的;

(六)採用密度過高、通風不暢、長時間不提供飲水等方式來運輸動物,致被運輸動物受傷或死亡的;

(七)以娛樂或盈利為目的,拍攝、製作、傳播虐待動物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等製品和資訊的;

(八)其他故意對動物造成不必要傷害、對社會造成惡劣影響的虐待動物行為。

1、被虐殺動物涉及是有主人的,以民法、侵權行為法中民事侵權條款予以追責;

2、將動物公然在公共路面用機動車拖曳致死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險駕駛罪等予以懲處;

3、在小區投毒毒殺動物的,以投毒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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