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推動“酒駕入刑”的全國政協委員、四川省鼎立律師事務所律師施傑,今年就網約車新政提交提案。多家網約車平臺公司數據顯示,目前運作的網約車中,能滿足《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主要限制條件的,僅佔極少數。北京、上海的網約車細則要求“京人京車”、“滬人滬車”的嚴苛規定,不符合市場競爭規律。政府應當創新行業管理,優化監督模式,構建平臺審核模式,推動群眾綠色出行、健康出行,為“網際網路+交通”營造良好發展環境。
施傑表示,比如要汽車的排量、軸距,以及從事網約車服務的從業人員,甚至要求學歷、戶籍等,這種要求大大制約了網約車發展的活力。他今年提案建議政府應該更加簡政放權,以更加積極、寬容的姿態幫助網約車市場的培育。出行,網約車最大的問題:一要有足夠的保證,二要有足夠的安全。足夠的保證應該由市場來進行調劑,安全恰恰是政府在網約車規制的過程中所需要關注的。第一,車輛安全,第二是網約車從業人員的技術安全、道德安全,同時再加上保險的配套措施,相信能夠更好地保證安全快捷,能夠使網約車的發展更加有序。
施傑建議,《暫行辦法》可作出如下修改:
(一)政府適當降低準入門檻
《暫行辦法》為保障網約車乘車安全而加大監管力度,是十分必要的。比如:要求司機具有3年以上駕齡;要求司機接受背景調查,包括犯罪記錄和違章記錄;要求車輛為7座及以下乘用車;要求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要求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等。設立適當的限制條件,符合市場發展規律,能促進網約車市場安全性、規範性發展。
同時,政府應當科學引導網約車發展,而不是像治理洪水猛獸,把它一下子關進籠子裏。以構建網約車公平競爭的環境為導向,放寬對司機戶籍的限制性規定,充分利用非本地戶籍務工人員的空閒車輛資源。網約車平臺、司機和車輛審核程式,各類許可證明的核發程式儘量從簡,以便節約社會管理成本。
(二)政府協助構建平臺審核、加強平臺監管
改事前許可,為後期監管,採用“政府管平臺,平臺管人和車”的模式。將市場準入許可更多地讓權給網約車平臺,規範其登記資訊、審核資質的義務,定期提交所有車輛的情況,這些數據要在監管部門備案。並通過補充相關的法律法規,對怠于履行義務的平臺採取處罰措施。
對網約車不合理調價進行監管。保證人民群眾用最合理的價格出行,也避免市場壟斷形成的價格新高。2017年1月,上海交通委約談“滴滴出行”負責人,因平臺上計程車預約加價功能超高額收費,就此提出整改意見,平臺負責人承諾將取消該功能。這就是成功的監管案例。
(三)延長新政策落地的過渡期
類似滴滴出行的輕資産網際網路平臺所連接的網約車,存在大量不符合新政策標準的現象。而網約車司機如舊從事營運的慣性難以一刀斬斷,更重要的是群眾依賴於網約車出行的需求量依舊不減,社會各方都需要一個適應階段。所以,新政實施不可硬著陸。當前階段,政府應當積極引導各平臺規範化審核,加大對群眾宣傳力度,延長從舊規到新政的過渡期,循序漸進地促進新政策落地。
我國全面深化改革提出了目標: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近年來,國務院一直倡導轉變政府職能,推進簡政放權。對網約車的審核,放權是進步,限制是倒退。政府應當創新行業管理,優化監督模式,構建平臺審核模式,推動群眾綠色出行、健康出行,為“網際網路+交通”營造良好發展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