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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學社:加快PPP立法 明確糾紛爭議解決機制

文章來源: 經濟參考報 發佈時間: 2017-03-03 責任編輯: 蘇向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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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立法有望成為今年兩會的一個熱點。全國人大代表、佳都集團董事長劉偉日前表示,建議全國人大為PPP制定專門的特別法。他説,在PPP項目中,政府與投資者是平等的主體,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來解決爭議,以立法保證政企之間長期和高效的平等合作關係,為PPP項目選擇最佳投資者提供法律依據和可行操作方法。

九三學社也在提案中提出了完善PPP法律制度的建議。九三學社在提案中表示,目前PPP政策主要以部門規章及國務院、部委規範性文件為主,效力層次低,推進過程中內容滯後及法律衝突問題顯現,影響了社會資本介入PPP項目的積極性。

其中包括,PPP與特許經營權的關係並未理清、爭議解決機制與行政訴訟法存在衝突以及PPP項目在推進過程中,經常遇到PPP項目用地與現行土地政策相衝突的問題;現行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仍未將大部分類型的PPP項目收益權列入登記範圍,導致收益權未能辦理質押登記而存在質押無效的風險;PPP項目回收週期長,短期內沒有銷項發票用於抵扣,將産生大量進項無法按規定及時抵扣,在營改增背景下PPP項目公司的稅收的認定與處理等問題,均亟待有關部門通過完善PPP法律政策予以解決。

對此,有業內專家表示,在目前PPP模式中缺乏針對民間資本的風險分擔及利益保障機制,沒有明確界定社會資本方承擔的風險及面臨的風險分擔,以及項目的收益保障。同時,地方政府信用體系建設不健全,加大了政府違約風險及項目回報風險。

另外,民企的多元化融資也缺乏法律保障。PPP項目週期一般較長,加大了項目的融資貸款壓力,致使大多數的中小投資者難以獲得相應的投資資金。同時,在一個長週期的合作項目面前,民企本身較弱的抗風險能力也加大了其融資的難度。

對於PPP立法,九三學社在提案中建議,要明確法律制定的主導部門,從較高層次立法層面上,以法律或行政法規形式,明確推行PPP的主導部門,由該主導部門制定統一的PPP操作指導性文件,避免政出多門、相互打架。同時,完善PPP法律內容,修訂《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將政府採購服務、股權合作、服務外包類等政府和社會資本各種合作模式納入調整的範圍。

另外,明確PPP糾紛的爭議解決機制,投資人可以選擇以民事訴訟或約定仲裁作為爭議解決方式。對PPP項目土地使用及綜合開發予以鬆綁,儘快修訂《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增加PPP項目收益權質押登記方式等。(記者李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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