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北京人民大會堂,閉幕會前代表爭相合影留念。當天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閉幕。新京報記者 侯少卿 攝
昨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閉幕。會議經表決,通過了關於政府工作報告、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關於2015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2016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關於2015年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與2016年中央和地方預算、關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關於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關於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的7個決議,通過了慈善法,通過了關於確認全國人大常委會接受黃潤秋辭去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職務的請求的決定。
★慈善法
公募基金會管理費佔比壓縮至10%
昨日,我國首部慈善法獲得表決通過,將於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募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其自身管理費的比例佔到多少合理?是10%,還是15%?本次兩會,此係慈善法審議的討論焦點之一。表決稿明確規定:公募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其年度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當年年度總支出的10%。
管理費佔比從15%下調到10%
3月9日提交大會審議的草案規定:慈善組織中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不得低於前三年收入平均數額的70%;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5%。
對於上述管理費佔比條款,3月10日上午,全國政協工商聯界別21組有關慈善法草案的討論會上,研祥集團董事局主席兼總裁陳志列、新華聯集團董事局主席傅軍、工商聯副主席孫曉華等委員均認為,15%的管理費過高,應該下調。
可也有學者和行業內人士提出,應該刪除對管理費佔比15%的具體數額限定。全國政協委員、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NGO研究所所長王名接受採訪時就表示,在美國,一般慈善組織的平均成本約為24%,有的能達到40%、50%,慈善法是慈善領域的基本法,可以規定類似于“最低成本”的原則,具體的比例等可由行政法規規定。
在爭論中,表決稿調整了公募基金會的管理費佔比比例,明確提出“年度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當年年度總支出的10%”。
對於從15%降至10%的變化,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曾解釋稱:將管理費佔比的上限界定在10%,是在國務院基金管理條例有關內容的基礎上規定的,並充分聽取了一些基金會、社會團體的意見和建議,國務院民政部門根據基金會管理的實踐作了認真研究和測算,這樣規定比較符合實際情況。
法律委員會強調,管理費佔比的上限界定在10%,與慈善組織應當積極開展慈善活動,充分、高效運用慈善財産並遵循管理費用最必要原則的精神是相銜接的。
“管理成本”改為“管理費用”
對比3月9日提交大會審議的草案,表決稿中管理費佔比條款還有一處變化,從原來的“管理成本”改為“管理費用”。
3月9日提交大會審議的草案寫明: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5%。表決稿則寫明:年度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管理成本”與“管理費用”有何區別?
現行法律中,對於基金會、社會團體等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管理成本”,未作出明確界定。而《民辦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則給“管理費用”下了定義。
依據《民辦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管理費用,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為組織和管理其業務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民間非營利組織董事會(或類似機構)經費和行政管理人員的工資、獎金、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社會保障費、離退休人員工資與補助,以及辦公費等。
“諾而不捐”增例外情形
跟3月9日提交大會審議的草案對比,表決稿還有兩處重要變化,“諾而不捐”、“騙捐”,“一放一收”。
對於“諾而不捐”,3月9日提交大會審議的草案規定:捐贈人違反捐贈協議逾期未交付捐贈財産,拒不交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提起訴訟。
表決稿在此基礎上增加了例外情形:捐贈人公開承諾捐贈或者簽訂書面捐贈協議後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産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經向公開承諾捐贈地或者書面捐贈協議簽訂地的民政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開説明情況,可以不再履行捐贈義務。
此外,對於“騙捐”,表決稿規定:“開展募捐活動,應當尊重和維護募捐對象的合法權益,保障募捐對象的知情權,不得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
★揭秘
履新環保部副部長黃潤秋為何辭去人大常委會委員職務
昨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確認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接受黃潤秋辭去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職務的請求的決定。前日,國務院任免國家工作人員,黃潤秋接替吳曉青,出任環保部副部長。
黃潤秋生於1963年8月,現年52歲,擁有工學博士學位,曾歷任成都理工大學副校長、地質災害防治與地質環境保護國家專業實驗室主任、四川省政協副主席、四川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四川省社會主義學院院長等職,是九屆、十屆、十一屆全國政協委員,九三學社中央常委、四川省委主委。
黃潤秋此番出任環保部副部長之後辭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職務,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中的規定: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必須向常務委員會辭去常務委員會委員的職務。中國人大網解釋稱,制定上述規定的目的在於,為有利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實行監督。
去年的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也曾表決通過了關於確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接受陳吉寧、陳豪辭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職務的請求的決定。表決前,陳吉寧已由清華大學校長轉任環保部部長;陳豪則由全國總工會黨組書記、副主席轉任雲南省委副書記、省長。
本版稿件/新京報首席記者王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