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3月16日電 (記者郭金超)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16日舉行全體會議,會議經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作為中國第一部慈善法,該法將於2016年9月1日起實行,開啟中國依法治“善”時代。
該法分為12章、112條,對慈善活動進行明確界定,同時在規範慈善組織設立運營、慈善財産來源和使用、開展慈善服務、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等方面作出規定。
依據該法,慈善組織是指依法成立、符合該法規定,以面向社會公眾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的非盈利性組織。慈善組織可採取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組織形式。
在慈善組織的行為準則和內部治理方面,該法規定,慈善組織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會計監督制度,並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等。
慈善法同時突出強化慈善組織的資訊公開義務。如該法規定,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應當定期向社會公開其募捐情況和慈善項目實施情況。“公開募捐週期超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募捐情況,公開募捐活動結束後三個月內應當全面公開募捐情況。”
慈善募捐,因其涉及慈善財産的籌集和運用,該法予以明確規範、規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會公眾的公開募捐和面向特定對象的定向募捐,並重點對公開募捐作出規範。
例如,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取得公開募捐資格。依法登記滿二年的慈善組織,可以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公開募捐資格。慈善組織通過網際網路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統一或者指定的慈善資訊平臺發佈募捐資訊,並可以同時在其網站發佈募捐資訊。
慈善法還將慈善信託列為專章,業內預期此舉將會打開金融服務於慈善的通道,從而使慈善事業能夠運用金融工具以增強可持續發展的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較此前幾次審議草案,最終面世的慈善法提高了相關違法行為的違法成本。此前草案中,對於有關違法行為規定“可處一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而表決通過後的慈善法將相關表述改為“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根據該法,每年9月5日為“中華慈善日”。(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