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商品品質懲罰性賠償制度
【新聞回放】中國消費者協會近日公佈的2015年全國消協組織受理投訴情況顯示,全國消協組織受理遠端購物佔銷售服務類投訴近七成,在遠端購物投訴中網路購物佔比為95.41%。去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於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情況的報告顯示,2014年我國網購的正品率尚不足六成。
假冒偽劣直接影響消費者放心消費。必須加大力度打擊假冒偽劣,創造一個良好的消費環境,讓消費引擎動力更足。
主持人: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建立商品品質懲罰性賠償制度。如何讓這一制度真正成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一把利劍?在“3·15”到來之際,讓我們看看代表委員有什麼高見。
【代表委員支招】
將懲罰性賠償適用範圍擴充到所有商品
主持人:首先,我們想知道商品品質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含義是什麼?
李大進(全國人大代表、北京市天達共和律師事務所主任):懲罰性賠償是指這樣一種損害賠償,民事主體違反民事法律規定,法院判處由侵害人向被侵害人支付超過實際損失的金額作為懲罰。隨著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3倍賠償”、《食品安全法》“10倍賠償”等法律法規條文的頒布,懲罰性賠償制度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根基已經逐漸建立。
主持人:懲罰性賠償制度在實施過程中,作用發揮得怎麼樣?
李大進:總體而言,過去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條件規定過於嚴格,適用範圍過於狹窄。更重要的是,法律法規更多著眼于對消費者的損害填補功能,而非發揮威懾、遏制效果,實踐中懲罰性賠償制度作用發揮不甚理想。這次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建立商品品質懲罰性賠償制度,顯然是把“懲罰性賠償”的適用範圍從消費品、食品等擴充到了所有商品,這無疑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很重要的現實意義。
完善制度明確各方責任,遏制網路售假高發
主持人:當前網購日益成為百姓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同時網路也是售假高發地帶,如何讓懲罰性賠償制度更好保護網民權益?
胡樹華(全國政協委員、湖北省經濟和資訊化委員會副主任):要完善法律法規,明確處罰對象、標準和方式,尤其需要考慮,如何適應當前不斷出現的商業模式變革。比如網購環節多,各個市場主體的法律責任難以界定;取證難,買前不見商品、買時不見商家、買後不見發票,這都是懲罰性賠償制度需要突破的障礙。
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必須明確劃分生産廠家、銷售商家、電商平臺、物流公司等市場主體的法律責任,而非僅僅將生産商和網店作為追責主體。只有各方共同努力,網購市場才能更加規範、有序。
讓無良商家 “不敢假”,讓消費者“願較真”
主持人:懲罰性賠償制度如何才能更好發揮作用?
李大進:建議細化、制定更加合理的適用條件、完善懲罰性賠償金額的規定,使得生産企業的失信成本大大高於收益,促使其嚴把産品品質關。
李欣蓉(全國人大代表、全國大學生村官創業聯盟監事會主席): 首先要加大懲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建立違法失信黑名單制度,給無良商家以威懾,使其“不敢假”,從源頭把控好商品品質關;其次,在執行層面,懲罰性賠償的流程要簡潔明瞭,讓消費者一旦發現被侵權,願意“較真”,知道找誰,並很快有結果;第三,要加大宣傳力度,讓消費者都知道這一維權“利器”。
視覺統籌:蔡華偉
《 人民日報 》( 2016年03月15日 1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