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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錯案件如何“買單”? 代表建議修法全面補償受害人

文章來源: 中國新聞網 發佈時間: 2016-03-14 責任編輯: 李福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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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北京3月13日電 (記者 江耘)“在市場經濟和法治中國的背景下,案外協調補償面臨越來越大的困難和阻力,不僅導致國家賠償制度虛置,而且牽涉賠償義務機關大量人力、精力和財力,不符合國家法治化改革的方向。”全國人大代表、浙江海寧市華豐村黨委書記朱張金13日就如何為冤錯案件“買單”出謀劃策。

“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趙作海案”、“浙江叔侄案”、“內蒙古呼格吉勒圖案”……這些近年來先後發生的冤錯案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

朱張金錶示,調研表明,國家賠償法已經不適應形勢的發展,制定單獨的刑事冤錯案件補償法已經迫在眉睫。

他舉例道,有的當事人被宣告無罪後,原單位已經依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義務機關依照國家賠償法規定只能支付一定金額的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其勞動關係(工作)如何恢復,工資、住房、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善後問題如何解決,生理和心理遭受重創後如何回歸社會等,與受害人權益攸關,卻缺乏法律、法規規定。

“有的當事人求償無門,只好走上申訴陳情之路,加劇了涉法涉訴信訪的矛盾。”朱張金説道。

“當前全國範圍內糾正刑事冤錯案件,數量不多,影響極大,深得社會各界的支援,是一項民心工程。”然而,讓朱張金擔憂的是,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與司法實踐嚴重脫節。

他指出,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範圍過窄,賠償標準過低,不少合理訴求沒有納入國家賠償範圍,受害人服判息訴難,國家賠償法實施效果並不理想。

朱張金建議,修改國家賠償法,制定單獨的刑事冤錯案件補償法,將受害人合理的訴求納入法治軌道,通過規範途徑對一些確實是國家機關造成的損害給予全面補償。

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列玉也曾表示,國家賠償法是一部救濟法,法院只能按照法律規定的範圍、標準進行賠償,中國目前賠償標準確實偏低,未來可以通過司法解釋和實際運作,盡可能擴大賠償範圍、提高賠償標準。(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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