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澤君 最高人民檢察院常務副檢察長。
整合成立新的反貪總局、大力度“打虎拍蠅”;部署國際追逃專項行動;及時介入重大事故調查。2015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頻頻放出“大招”。
近日,最高檢常務副檢察長胡澤君接受新京報專訪時表示,今年檢察機關將進一步加大反腐工作力度,集中查辦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在重要崗位身居要職的領導幹部職務犯罪案件。
談刑罰執行監督
對“有權有錢人”刑罰變更加強監督
新京報:去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聽取最高檢關於刑罰執行監督情況的工作報告,在刑罰執行監督領域,檢察機關開展工作的情況如何?
胡澤君:刑罰執行作為國家刑事司法活動的最後環節,事關懲治預防犯罪的效果。從實踐上來看,刑罰變更執行是容易滋生腐敗、産生執法司法不公問題的重點環節,所以我們把其作為監督重點,強化對“減假暫”案件提請、審理、裁定、決定、執行等各個環節的同步監督,突出加強對服刑人員中“有權人”、“有錢人”刑罰變更執行活動的監督。
另外,檢察機關也把刑罰交付執行納入常態化監督,注意及時監督糾正應當交付執行而不交付執行或者不及時交付執行,應當收押、收監而拒不收押、收監等行為。
新京報:如何防止花錢減刑情況發生?
胡澤君:檢察機關特別加強了對罪犯崗位調整、計分考核、立功獎勵、病情鑒定等關鍵部位和重點環節的監督。對罪犯有重大立功擬提請減刑,或減刑幅度大、間隔時間短、考核計分高、假釋考驗期長等重點案件,通過調閱材料、實地調查、重新鑒定等方式逐一核實。
新京報:去年3月,中央印發了兩個文件,嚴禁領導幹部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插手、過問案件,這一年來,檢察院系統發現的類似情況多嗎?
胡澤君:截至目前,根據對高檢院有關內設機構和各省級檢察院報送統計表的情況匯總,沒有發現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兩個規定實施以來,全國檢察機關記錄司法內部人員打探、過問案件27起,已對3名當事人給予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
談國際追逃
一年多抓獲的人數是近十年總和
新京報:2014年9月,最高檢部署職務犯罪國際追逃追贓專項行動,目前進展如何?
胡澤君:截至2015年11月,全國檢察機關已從20多個國家和地區,勸返遣返、緝捕潛逃境外的職務犯罪嫌疑人100余人,涉案金額人民幣10多億元。我們計算過,這一年多抓獲的人數是近十年來的總和,一批潛逃時間長、涉案金額巨大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歸案的。
新京報:除了把人抓回來,大家也非常關心贓款追繳的情況。
胡澤君:開展境外追贓工作有刑事追訴、民事訴訟等多種途徑和方法。檢察機關在境外追贓工作中,很注重與其他相關部門通力合作,充分利用國際公約、國際組織的合作機制,以及我國簽訂的雙邊刑事司法協助條約,加強和推進有關打擊腐敗犯罪、追繳腐敗犯罪資産和歸還非法所得資産國際司法合作的實踐。
此外,我們還積極探索支援被害人在境外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利用資産所在國的法律制度追贓。比如在與新加坡合作遣返李華波的案件中,中國檢方向新方提供了李華波涉嫌貪污犯罪的所有證據資料,並安排檢察官赴新加坡法庭作證。最終新加坡法院認定李華波構成犯罪,判處15個月監禁,同時判決將追繳的18.2萬新元(約90余萬元人民幣)贓款返還中方。
談查辦職務犯罪
重點查辦“十三五”民生領域貪腐案
新京報:2015年,最高檢整合成立了新的反貪總局,和過去相比,新反貪總局在職能上有哪些變化和調整?
胡澤君:可以説這次改革的主要特點就是整合力量、優化職能,從有利於實現法紀銜接、有利於集中精力直接查辦大案要案,有利於破除制約辦案工作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出發,組建了新的反貪總局,更好地實現偵查一體、偵防一體。
新京報:未來一年在查辦職務犯罪方面,檢察機關有什麼新舉措?重點會放在哪?
胡澤君:2016年檢察機關將加大反腐的工作力度,集中查辦十八大以後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和在重要崗位身居要職的領導幹部職務犯罪案件。
2016年是“十三五”的開局之年,檢察機關還將重點查辦發生在重大建設項目和重點投資領域的職務犯罪,特別是在新啟動的“十三五”重大工程項目和民生工程等領域發生的權錢交易、利益輸送等職務犯罪案件。最高檢還和國務院扶貧辦聯合開展了為期五年的專項工作,重點懲處擠佔挪用、層層截留、虛報冒領、揮霍浪費扶貧資金和異地搬遷等領域的職務犯罪。
新京報:據公開報道統計,在反腐方面,2015年至今,法院做出判決的省部級高官已有近20人。隨著刑(九)生效實行,檢察機關在對貪污受賄的公訴和量刑建議方面會有何變化?
胡澤君:可以看到,刑(九)對貪污賄賂犯罪進行了一些立法上的修改,對於檢察機關來説,在進行貪污賄賂犯罪公訴工作中,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反腐決策部署,保持高壓態勢;另一方面要嚴格執行刑(九)規定,對其中涉及的新規定的認罪情節要加強證據審查,特別是在庭審活動中要充分發表公訴意見,依據法律規定和事實證據闡述從重、從輕情節,認真履行審判監督職能,通過認真履職保證刑(九)規定落實到司法實踐中。
談事故調查
去年直接參與4起特別重大事故調查
新京報:去年一年在很多重大事故中都看到了最高檢事故調查組的身影,能介紹下這方面的情況嗎?
胡澤君:2015年高檢院直接參與國務院組織調查的特別重大事故4起。先後參加了陜西咸陽“5·15”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河南平頂山“5·25”特別重大火災事故、天津港“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深圳光明新區“12·20”特別重大滑坡事故的調查,直接組織地方檢察機關共查處各類職務犯罪案件80件及相關責任人80人。
我們會密切關注媒體曝光的一些重大事件,認真研判,及時發出通知交有關部門調查重大事件背後可能隱藏的瀆職犯罪。
新京報:最高檢直接介入重大事故調查的標準是什麼?介入之後怎麼調查?
胡澤君:目前,檢察機關查辦生産安全責任事故所涉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主要是三種方式:應邀介入各級人民政府組織的事故調查、直接依法開展調查和以事立案偵查。
從工作機制上來講,特別重大事故,造成死亡30人、重傷100人、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事故,最高檢會直接介入組織調查。
介入事故調查後,我們首先要發現和受理有關職務犯罪的線索,發現犯罪事實之後會依法立案偵查,然後查明犯罪事實、全面收集固定證據,批准逮捕、公訴犯罪分子等。
★新聞記憶體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將全程留痕
去年,中央政法委印發《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規定要求,對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情況,辦案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規定明確,司法機關內部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違反規定干預辦案:線上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説情的,邀請辦案人員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的,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轉遞涉案材料的,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打探案情、通風報信的,以及其他影響司法人員依法公正處理案件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