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團代表審議《慈善法》草案
昨天上午,北京團舉行全團會審議《慈善法》草案,代表們就草案的修改完善發表了各自觀點。全國人大代表、北京市天達共和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大進建議,應對慈善組織和個人的募捐建立必要的審查或備案制度。
偽慈善和詐捐騙捐應補充處罰手段
據媒體報道,最近在佛山,一位眾籌所救的女嬰去世後,其父母卻曬起了赴西藏和馬來西亞的旅遊照,被捐款人憤怒質疑後,當事人回應説未濫用善款。李大進表示,在《慈善法》草案“監督管理”章節中,建議增加內容——慈善組織和個人以廣告推介、媒體宣傳或舉辦大型活動等方式進行募捐時,主管機關應建立必要的審查或備案制度,行使監督,讓這些活動在告知民眾時更具有公開透明和公正的基本條件。同時,用這種審查和備案的方法,避免募捐人的權益受到損害。
全國人大代表、全國臺聯副會長蘇輝表示,現在社會上存在著一些“偽慈善”,打著慈善的旗號,最終卻是為了個人或小團體利益。她認為,這樣的偽慈善組織和個人詐捐、騙捐行為在草案中雖然也設定了法律責任,但規定還比較簡單,制約措施和處罰手段也不是很夠,建議進行補充和完善。
罰款區間太寬增大執法隨意性
李大進認為,草案中所有出現的可以罰款的地方都是“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規定,“我個人認為,這樣的罰款額度和處罰區間有兩個不足”。首先,李大進認為,罰款數額過低,不足以震懾那些利用人民愛心善舉騙取錢財、傷天害理的違法或犯罪行為,導致犯罪或違法人的成本過低。其次,“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區間規定較寬,增大了執法部門在掌握處罰時的隨意性,“在處罰上應儘量縮小差別,不宜把差別擴大,讓獻愛心的人在這部法律出臺後更有信心從事慈善事業”。
至少與現行五部法律交叉重合
李大進提出,現在交給大會審議的《慈善法》和現行至少五部法律有交叉、重合,乃至一定的抵觸,五部法律分別是《公益事業捐贈法》、《紅十字會法》、《信託法》、《合同法》和《殘疾人權益保障法》。李大進説,為避免《慈善法》在執行和實操過程中發生法律上的衝突和界定上的模糊,以及最終認定事項上的混淆,應在執行法律的過程中,避免和其他法律衝突。“現在的草案中,我注意到無論總則還是附則,都沒有給予充分説明”。
應重視新型“社會企業”培育
全國人大代表、北京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梁偉就《慈善法》草案延伸開來建議,應重視一種以商業運作形式來解決社會問題的“社會企業”的培育,與慈善事業的發展結合起來。
梁偉表示,“社會企業”這種新型的社會公益組織應引起國家重視。他解釋,社會企業不同於傳統工商企業,也不同於以往社會組織的形式,以商業手段創收,以社會公益為目標,為解決某一類社會問題,以商業運作的形式提供産品或服務;利潤所得主要不用於分紅,而用於持續的生産和服務,這是和慈善組織主要靠捐贈區別的地方。國內一些地方已開始嘗試,北京也出現了一些社會企業的雛形,比如兒童自閉症的社會組織。
梁偉舉了一個養老領域的例子。他説,居家養老服務保障體系完全靠政府“包不起”;靠市場、企業、家庭也承擔不起;單純靠慈善捐贈又長久不了,所以需要有一群有社會責任感的,可以專業化運作、市場化運作的,以為社會服務為目標、不以營利為主要目的的社會組織在養老領域出現。“這是一條非常值得探索的路子,我覺得也可以稱作社會服務供給側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