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9日電(記者孟娜、傅雙琪)慈善法草案9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慈善法是社會領域的重要法律,是慈善制度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這部法律鼓勵扶貧濟困的慈善活動,有助於合力助推脫貧攻堅、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目標。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在作草案説明時説,制定慈善法,是發展慈善事業、規範慈善活動的客觀需要;加強社會領域立法、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舉措;打贏脫貧攻堅戰、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實際措施;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在要求。
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十三五”時期主要目標任務之一是中國現行標準下的農村貧困人口實現脫貧,貧困縣全部摘帽,解決區域性整體貧困。
李建國表示,慈善事業是脫貧攻堅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制定慈善法,鼓勵支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以扶貧濟困為重點的慈善活動,有利於廣泛匯聚社會幫扶資源,與精準扶貧、精準脫貧有效對接,為打贏脫貧攻堅戰、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作出貢獻。
中國目前還有5500多萬貧困人口。
隨著中國慈善事業快速發展,慈善領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比如,慈善組織內部治理不健全、運作不盡規範,行業自律機制尚未形成,全社會慈善氛圍還不夠濃厚,有關方面還需要加大支援和促進的力度。
“這些問題都需要通過制定慈善法加以引導和規範,從而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李建國説。
中國社會捐贈額從2006年不足100億元發展到目前的1000億元左右。雖然公益事業捐贈法、紅十字會法等涉及慈善活動的法律相繼制定,國務院和地方也出臺了相關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但總體而言,現行慈善法律制度建設還相對滯後,缺乏整體性和系統性。
李建國透露,2008年以來,共有全國人大代表800多人次提出制定慈善法的議案27件、建議29件,反映了社會各方面的熱切期盼。
慈善法草案分別於2015年10月和12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了初次和再次審議,並公開徵求意見。
此次提交審議的草案共12章、112條,確定了慈善法的調整範圍,明確了慈善組織的定義及其設立程式、行為準則、內部治理和資訊公開義務,對慈善募捐和捐贈、慈善信託、慈善財産、慈善服務和慈善事業發展的促進措施等問題都進行了規範。
目前,中國除試點地區,只有少數慈善組織有面向社會公眾公開募捐的權力。慈善法草案在現行有關規定基礎上適當擴大公開募捐的主體範圍,並明確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取得公開募捐資格。依法登記或者認定滿二年的慈善組織可以申請公開募捐資格,其內部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範的,民政部門應當發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
慈善組織通過網際網路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在民政部門統一或者指定的慈善資訊平臺發佈募捐資訊,也可以同時在其網站發佈募捐資訊。
根據草案,慈善組織從事、資助危害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活動的,將由有關機關依法查處;情節嚴重的,由民政部門依法吊銷登記證書並予以公告。
同時,草案規定,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個人開展公開募捐,將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對違法募集的財産,責令退還捐贈人;難以退還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給其他慈善組織用於慈善目的;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可以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草案專門強化了慈善組織的資訊公開義務。慈善組織應當向社會公開組織章程和決策、執行、監督機構成員資訊以及國務院民政部門要求公開的其他資訊;應當每年向社會公開其年度工作報告,包括財務會計報告、年度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情況、慈善財産的管理使用情況、開展慈善項目情況以及慈善組織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情況。
草案還規範了慈善組織的財産運用和管理,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佔慈善財産;慈善組織為實現財産保值、增值進行投資的,應當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應當充分、高效運用慈善財産,並遵循管理成本最必要原則,厲行節約,減少不必要的開支。
為鼓勵公眾更積極參與慈善活動,草案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財産用於慈善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國家對開展扶貧濟困的慈善活動,實行特殊的優惠政策。
草案確定每年9月5日為“中華慈善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