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3月10日訊(記者 陳維松)全國人大代表、北京市保安服務總公司海淀分公司副經理朱良玉今日對記者表示,將向大會提交關於儘快制定商業秘密保護法的議案。
朱良玉説,中國經濟已經進入轉型期,中國製造在很多方面開始具備自己的核心技術。這些技術除了通過專利權進行保護外,相當一部分通過商業秘密進行保護。這些商業秘密的安全關係到中國經濟的國際競爭力。國有經濟居主導地位,央企商業秘密關係經濟安全。國有企業,尤其是大型央企,生産經營秘密往往涉及整個行業利益,一旦為外國所獲取,往往會給整個行業帶來重大損失,從而衝擊我國的經濟競爭力。“幾年前轟動一時的力拓案,至今讓人記憶猶新。”
朱良玉指出,中國目前的商業秘密立法分散在不同的法律中,難以有效應對嚴重的侵害商業秘密行為。“《刑法》第219條則規定侵害商業秘密行為的刑事責任,犯罪構成為結果犯,即只有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方可構成侵害商業秘密罪,承擔刑事責任。結果犯的設置難以適應商業秘密的保護需求,也無法應對嚴重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威脅。《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其司法解釋主要界定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侵害商業秘密的行為及其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比較系統提出商業秘密保護的,只有部門規章。”
對於商業秘密保護法的立法架構,朱良玉認為,參考國外立法,基本的立法方式可以是單獨立法,可以在刑法典中進一步設立侵犯商業秘密的相關罪名,也可以修改現行刑法第219條的規定,並將嚴重侵犯商業秘密的經濟間諜行為作為其中的一個加重情形予以規定。這三種模式中,制定單獨的商業秘密保護法最為可行,可以實現我國經濟安全的維護以及商業秘密保護立法的完善。
朱良玉強調,立法應明確界定侵犯商業秘密的侵害行為,並注重訴訟過程中的商業秘密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