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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強捐索捐詐捐亟待規範 建綜合監管體系

文章來源: 新華網 發佈時間: 2016-03-10 責任編輯: 李雲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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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草案9日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這是我國首部慈善領域的法律。

民政部有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專訪時表示,慈善法是社會領域的重要法律,是慈善制度建設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將為規範和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提供堅實法治保障。

暴露的問題亟待規範

據不完全統計,我國社會捐贈量2014年突破千億元,建立的慈善項目達數百萬個,每年有數千萬人次受益。

這位負責人表示,我國慈善事業處於初級發展階段,需要政府加大支援引導力度,慈善組織加強自身建設,行業建立自律機制,全社會形成扶持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良好氛圍,急需法制保障。

比如,慈善募捐中存在的“強捐”“索捐”“詐捐”等問題,慈善組織資訊不公開、不透明引發的一系列事件,影響到慈善的公信力和認可度;以慈善的名義斂財、挪借和轉移所募款物、關聯交易、虛列公益支出、提供捐贈回扣等問題,網際網路募捐、慈善稅收優惠等等,都需要通過法律法規予以規範和完善。

促“善路”更寬更暢

這位負責人認為,慈善法通過後,將對我國慈善事業具有相當大的推動作用。

一是引領作用。慈善法草案提出,慈善活動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財産或者提供服務等方式,自願開展的包括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以及救助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促進科教文衛體育發展、保護環境等活動在內的公益活動。國家對這些活動予以保護和促進。

二是促進作用。慈善法草案對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提出了詳盡的促進措施,如在宏觀政策方面提出,國家對開展扶貧濟困的慈善活動,實行特殊的優惠政策; 在慈善活動用地方面提出,開展扶貧濟困扶老助殘等慈善活動,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劃撥土地或者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在慈善稅收優惠方面提出,企業慈善捐贈支出超過法律規定的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當年扣除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後3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在捐贈方面則提出,捐贈實物、有價證券、股權和智慧財産權的,依法免征權利轉讓的相關行政事業性費用等等。

三是規範作用。慈善法草案設專章明確了慈善組織等慈善活動主體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對慈善募捐、慈善捐贈、慈善財産資訊公開等慈善領域已知存在的諸多問題一一回應,對慈善信託這個長久以來沒有解決的落地問題也設了專章規定。尤其明確了民政部門為慈善工作的行政主管機關,並對如何監管慈善活動有了比較詳細的規定。

全方位綜合監管體系

這位負責人表示,近年來,公眾對慈善組織資訊公開的需求日益增長,慈善組織資訊公開的現狀已經與社會公眾的期待以及建立社會公信力的要求顯現出較大距離。為此,國務院在2014年印發的《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指出,要“確保慈善組織公開透明;強化對慈善組織的規範管理”。目前,慈善法中又專門對慈善組織的資訊公開進行了專章規定。

這位負責人説,下一步,民政部門要落實慈善法的各項要求,推動慈善資訊統計和發佈制度的建立,加快慈善資訊平臺建設,履行好在引導和規範慈善組織資訊公開中的責任,在監督檢查和評估工作中嚴格執行慈善法有關規定,重點檢查慈善組織履行資訊公開義務的情況。

這位負責人強調,對於那些不報、謊報、漏報資訊的慈善組織,要依法嚴厲查處。同時,我們還要建立健全民政、財政、稅務多部門聯合的綜合監管機制,加強對慈善組織的財産、活動、內部治理、資訊公開的監管,確保稅收優惠不被濫用。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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