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
慈善法草案最終採用了哪些理念?
全國人代會前夕,2月2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闞珂接受媒體採訪,就慈善法草案中的具體法條做了解釋和説明。
慈善活動的四個特點缺一不可
據闞珂介紹,慈善活動最重要的特點有四個:一是自願性,開展志願活動、提供志願服務,尤其是捐贈,都是自願的;二是無償性,沒有回報;三是捐出去的錢和物不再屬於自己,是不能收回的;四是慈善活動是非營利性活動。
第一個特點是自願性,例如募捐不能攤派,大家自願捐款。無償性是指慈善活動不求回報,例如購買彩票,就購買彩票的人來説,是有回報預期的,因此,闞珂表示:“不能説購買彩票是一種慈善活動。”
同時,“捐出來的財産不能收回,不再屬於你”。闞珂解釋説:“慈善組織如果需要清算,剩餘的財産在慈善理論上有一個重要的原則,就是相近似原則。組織要清算了,要終止了,剩餘財産怎麼辦?就把它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組織。”
慈善活動的重要特點之一是非營利性。闞珂説:“慈善組織募來的財産,拿到這筆錢,你可以去投資,可以讓它保值增值,但不能在你們慈善組織的發起人、慈善組織工作人員內部去分配。”
成立慈善組織無需業務主管部門
“最重要的一點是對慈善組織的登記簡單了,很多人過去想做慈善組織,但很難能登記上。”闞珂表示,“至於其他環節麻煩一點不是壞事情,畢竟這是社會資金,並不是慈善組織自己的,不是這錢想怎麼樣用就怎麼樣用的,在財産管理和組織管理方面嚴格一些沒有壞處。”
闞珂介紹,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組織的登記一直都採取雙重管理模式,“一是有業務主管機關,另外一個是有登記機關。”
闞珂介紹,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求,重點培育和優先發展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會服務類社會組織,成立時直接依法登記。目前,慈善法草案中規定,設立慈善組織,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登記,已經設立的組織,可以向原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不再要求設立慈善組織必須有業務主管部門。
適度擴大具有公開募捐資格主體
慈善法草案對慈善組織的公開募捐資格也做了規定,“實際上這個規定就是適度擴大了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主體。”募捐分為公募和私募,一直以來,在這一領域的規定是,以單位名字設立的基金會和以個人名字設立的基金會都是私募基金會,比如清華大學基金會,就是私募的,不能採取公募的形式面對不特定的對象。
“現在法律的設計擴大了公募主體的範圍,將來符合法律規定具備公開募捐條件的組織,都可以申請獲得公開募捐的資格。”闞珂説。
關於公開募捐的方式,目前,輿論關注度最高的是網際網路募捐。目前,慈善法草案規定,慈善組織通過網際網路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在民政部門統一或者指定的慈善資訊平臺發佈募捐資訊,或同時在慈善組織網站上發佈資訊。
扶貧慈善活動將有特殊優惠政策
“關於稅收優惠是三個方面:第一,慈善組織募來的錢,經營、投資的收益,國家有稅收優惠政策;第二,捐贈者,包括捐贈組織、捐贈企業、捐贈個人,也有優惠政策;第三,受益人,這個錢最後給到誰了,財物給到誰了,誰接受慈善服務了,對他也有相應的優惠。”
闞珂介紹,慈善法草案一審稿由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後,常委委員提出意見,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常委會法工委研究後,在原來規定的基礎上,又增加了兩條。一條是“國家對開展扶貧濟困的慈善活動,實行特殊的優惠政策”;另外一條是“企業慈善捐贈支出超過法律規定的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目前,涉及慈善的法律包括公益事業捐贈法、紅十字會法、合同法和信託法,以及未來準備出臺的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這些涉及慈善事業的法律和慈善法之間存在怎樣的關係?
據了解,對於公益事業捐贈法、信託法、合同法來説,按照立法法律適用原則,“後法優於先法,慈善法和這三部法律中規定不一樣的,因為慈善法是後制定的,按照慈善法的規定,就是後法優於先法,新法優於舊法。”闞珂説。
對於紅十字會法和將來會出臺的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闞珂表示:“這兩部法律是特別法,慈善法是一般法,特別法優於一般法,就是紅十字會法有規定的,按照紅十字會法規定,紅十字會法和慈善法規定不一致的,還是按照紅十字會法去辦。”(記者高語陽 桂田田)
(原標題:11年慈善立法之路如何走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