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委員、清華大學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長王名接受採訪。京華時報記者周民攝
昨天,慈善法草案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這是我國首部慈善領域的法律。慈善法草案比一審稿、二審稿文本有了很大改進。其中,對於是否能夠在微信朋友圈裏發動募捐的問題,全國政協委員、清華大學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長王名接受京華時報記者採訪時分析,在朋友圈不特定人群的募捐,慈善法草案不保護這種行為,但也不給予限制或排斥,對這種行為留出一定發展空間。
行政攤派募捐或將被禁止
提請審議的慈善法草案中明確規定“開展募捐活動,不得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産及人民生活”。同時在法律責任中規定,“向單位或者個人攤派或者變相攤派”將受到民政部門的警告,並責令停止募捐活動,還有可能被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王名錶示,慈善法草案比他曾經看到的一審稿、二審稿文本有了很大改進,反映在立法過程中公開開放的民主原則。此次草案第一條規定增加了一句“共用發展成果”,這句話意義很重大。在發展慈善事業當中,需要對社會財富進行有效調節,慈善是一種財富的調節裝置。慈善對貧富差距有著重要調節作用,在公益慈善事業的發展歷史上,慈善事業發達與否是一個很重要的分水嶺,慈善事業比較發達的國家,社會革命就小一些,比如美國,基本沒有發生社會革命。
“有人給我一份工作幹,自然不會揭竿而起去造反了。”王名説,現在強調“共用發展成果”,實際上慈善事業的參與是共用經濟很重要的機制。
此次草案中在第三條裏把原來定義的“非營利活動”改成“公益活動”。王名指出,慈善法講的慈善不是狹義的慈善,不是單純的捐錢,而是更加普遍的社會活動,即公益慈善。慈善一般講的是動機,就是捐錢,但公益更強調結果。在後面定義的公益慈善範疇,提出了6個定義,使用的是大慈善概念,這也是具有革命意義的。
擴大慈善信託受託人範圍
草案對慈善信託作出新規定,擴大了慈善信託受託人範圍。此前,慈善法草案曾兩次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其間慈善信託相關規定出現過較大變化。
在慈善法草案初審稿中,慈善信託為單獨一章,慈善信託受託人範圍也比較寬泛,可以是委託人信賴的慈善組織或者金融機構,也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在二審稿中,慈善信託專章有關內容精簡後,放在慈善財産的管理運用一章中加以規定;二審稿修改稿則再次將慈善信託單獨成一章,但受託人只能是慈善組織。
王名錶示,慈善信託的受託人,可以由委託人確定其信賴的慈善組織或者信託公司擔任。而在草案二次審議稿修改稿中,受託人被限定為慈善組織。
慈善信託屬於公益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慈善目的,依法將其財産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照委託人意願以受託人名義進行管理和處分,開展慈善活動的行為。
草案對受託人範圍的最新規定意味著,慈善信託委託人在選擇受託人時將有更多選擇。草案明確慈善信託的備案制度。設立慈善信託、確定受託人和監察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受託人應當在慈善信託文件簽訂之日起七日內將相關文件向受託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王名指出,關於慈善信託,從立法上涉及公益信託不是第一次,信託法裏有公益信託,但一直沒有落地,涉及誰來監管,信託的主體是誰。信託是一個相對專業的市場活動,不是所有慈善組織都有能力參與慈善信託,有一個試點的過程,期待可以在不同地方、領域、組織裏進行試點。要找到信託可能會存在的問題,需要進行有效監管。出臺一個慈善信託的具體法規,但是最具有革命性的意義在於,慈善信託開闢了公益慈善事業的另一個領域,跟市場對接更加緊密。實際上,把信託的市場機制和公益有效結合。
慈善日9月5日與“救我”諧音
此次草案將原先3月5日的慈善日改為9月5日。
“我覺得這個日期挺好的,相當於‘救我’的諧音。”王名説,慈善法涉及公民權利和義務,公益慈善活動在現在社會是不可缺少的公民參與社會活動。
設立慈善日,是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一種利他向善的文化和價值取向。慈善法是大家的法,是保護每個人慈善權益的,是參與社會活動重要的法律保障。
開展網路募捐需在指定平臺
最新一版的草案中規定,“慈善組織通過網際網路開展募捐的,應當在民政部門統一或者指定的慈善資訊平臺發佈募捐資訊,也可以同時在其網站發佈募捐資訊”。與二審稿相比,最新版本草案中,刪去了在省級以上民政部門登記的慈善組織,才能在自己的網站發佈募捐資訊的限制。
王名指出,最新版草案的放寬,並不意味著網路募捐的“完全開放”。在網路上募捐,仍要在民政部門指定或者統一的網路資訊平臺上發佈。不指定的話,你就不能再發佈慈善募捐的資訊了,沒有募捐權的網路(平臺),是不能發佈募捐消息的。如果在社交眾籌平臺“輕鬆籌”上發起慈善募捐也不行,該平臺從事的主要是創新眾籌,不具有慈善募捐資格。
同時,按照草案規定,外國人在中國不能發起慈善募捐,但可以捐。如果個人、媒體沒有公開募捐的資格,就不應該發出公募資訊。
此外,在最新版本的慈善法草案中,還對“定向募捐”新增了具體的限定。草案第22條指出,“慈善組織開展定向募捐,應當在發起人、理事會成員和會員等特定對象的範圍內進行”。比起此前版本,最新版本草案還新增規定,“開展定向募捐,不得採取或者變相採取本法地二十四條規定的方式”。這意味著,私募基金會等進行募捐時,不能採取網路募捐等方式。
對於如何防止詐捐的情況出現,此次在新草案中第31條專門提及,開展募捐活動,不能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激發牟利目的的行為不叫慈善。”王名説。
不保護不限制微信朋友圈募捐
對於是否能夠在微信朋友圈裏發動募捐?王名錶示,慈善募捐是以慈善組織為主體,為了慈善目的開展的目的財産活動。對於特定對象的募捐,它是一種利他的公益理念,對於如何更好資訊公開,如何更好規範,有一個過程。
這種慈善跟不特定受益有關係,這裡實際上是兩種情況,一種是親友為某一個人募捐,這種行為是一種贈予行為,還有特定人群的募捐,即校友或同學,也屬於贈予行為。
此次草案對這類募捐沒有去涉及,有意識地規避了這個問題。王名認為,對於移動網際網路平臺出現的新現象,應該以更好的平臺開放,及時將資訊公開,讓政府也參與進來。通過平臺來進行適時監控和必要監管。微信朋友圈是一個半封閉的圈子,怎樣監管現在還沒有一個有效手段,在這種情況下,適當的規避是必要,但也並不是限制,而是在慈善法草案中不保護這種行為。
這樣做實際上更合適,某些人是困難人群,需要幫助的時候,大家伸出援手也是一種公益行為,對於通常意義的慈善是有區別的,不妨對這種行為留出一定空間。
而慈善組織在微信朋友圈等移動網際網路平臺募捐是可以的,它屬於定向捐贈的範疇,但是必須要説明捐贈的目的和捐款的用途,還有向捐贈人公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