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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議修訂收養法:收養也可有“二孩”

文章來源: 大河網 發佈時間: 2016-03-09 責任編輯: 李雲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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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河南省民政廳廳長王戰營接受本報記者專訪

  全國人大代表、河南省民政廳廳長王戰營接受本報記者專訪

大河報連續兩天獨家報道“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引發全國人大代表關注。昨天記者獲悉,全國人大代表、河南省民政廳廳長王戰營領銜提出“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議案”。他在議案中建議:取消收養人應當“無子女”和“只能收養一名子女”的條件限制;將被收養人的年齡限制由14周歲放寬到16周歲。

《收養法》實施了24年到了該修訂的時候

對於“修訂《收養法》”的報道,全國人大代表曹存正説,《收養法》已實施24年,明確規定收養人應當“無子女”、“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去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法,明確自2016年1月1日起,“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隨著計劃生育政策的調整,應及時對《收養法》中相關的限制性條件做出相應修訂,以便與現行法規政策相銜接。”

“《收養法》的核心是被收養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圍繞這一原則,近年來有不少實踐創新,如搜尋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兒童收養、收養後回訪等。”全國人大代表李勤説,據了解,正在修訂的《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已考慮把打拐解救兒童收養、收養後回訪等納入其中,相應的,如能在《收養法》中有所體現,則更能符合原有立法精神。

她提出,《收養法》規定,只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才可被送養,而養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養子女則無法再轉送養,不利於被收養人的撫養、成長,需要進行調整。

建議1:取消收養人子女數量限制

昨天,大河報記者獲悉,全國人大代表、河南省民政廳廳長王戰營領銜提出“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議案”,建議取消《收養法》收養人應當“無子女”和“只能收養一名子女”的條件限制。

“這與人口與計劃生育重大政策調整及其調整背景相銜接。同時,考慮被收養人是親兄妹(雙胞胎)等特殊情形,可以要求同時收養,保證被收養人的健康成長。”王戰營説。

建議2明確打拐解救兒童收養的相關規定

王戰營説,大量打拐解救兒童雖經公安部門、民政部門努力,仍搜尋不到生父母,滯留在社會福利機構和救助保護機構。雖能夠提供較為完善的物質保障,但無法替代家庭的呵護和關愛及充滿親情的家庭氛圍。

因此,他在議案中建議,“制定搜尋不到親生父母的被拐賣兒童安置政策和辦法,推動其回歸家庭,促進其健康成長”。

為幫助打拐解救兒童回歸正常的家庭健康、快樂成長,民政部已聯合公安部下發通知,明確了打拐解救兒童收養的條件和相關程式,需要將此實踐上升為《收養法》的規定,為此類收養提供更為有力的權益保障。

建議3放寬被收養人年齡到16周歲

王戰營説,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的法定最低就業年齡是16周歲。而我國《收養法》規定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排除了14-16周歲沒有勞動能力的未成年人被收養的機會,建議將被收養人的年齡限制由14周歲放寬到16周歲。

熱議1養父母有特殊困難,轉送養可不可以?

“養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對養子女進行撫養、教育時,從維護被收養人權益的角度出發,應允許養父母對養子女進行轉送養,不能因未成年人已被送養而剝奪其被再收養的權利。”全國人大代表李金枝説,《收養法》應增加“可以轉送養”的相關規定。

熱議2結了婚就能辦理收養,行不行?

全國人大代表買世蕊説,我國《婚姻法》規定公民的法定婚齡為男性22周歲,女性為20周歲,結婚後,夫妻雙方即有生育、撫養子女的資格,理應具備收養子女的主體資格。“這有利於收養人在精力較好的時候撫養被收養人,更多地陪伴被收養人成長,也避免一些年輕夫婦因生理原因不能生育子女又不能收養子女,以致影響夫妻感情,最後導致離婚的現象。”

她建議,放寬年滿30周歲才能收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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