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3月7日訊(記者 陳維松)全國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周洪宇在其向大會提交的一份建議中,呼籲進一步規範憲法宣誓儀式有關內容。
周洪宇曾在十屆三次全國人大會上向全國人大提出了制定宣誓法、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建議。2014年10月28日,《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發佈,決定擬建立憲法宣誓制度,凡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
2015年7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明確從2016年1月1日起,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式産生後,進行憲法宣誓。
周洪宇認為,從國家層面建立憲法宣誓制度,對當前各地自覺自發進行的宣誓活動進行了統一和規範,確保了憲法宣誓的嚴肅性、權威性。統一簡潔的70字誓詞,既凸顯了憲法權威和憲法職責,又將憲法精神具體化為公務員職業價值和操守加以強調,邁出了憲法融入日常工作生活的一大步。在具體實踐中,通過公職人員宣誓以及民眾觀看宣誓儀式,既有助於鞏固公職人員的憲法信仰,也有利於加強民眾對憲法的認同,提升民眾對憲法的忠誠度,使得大家更加敬畏憲法。
周洪宇同時指出,從目前各地落實這項制度的情況來看,仍然呈現出這樣或那樣的問題,有待進一步改進。如哪些公職人員必須宣誓、宣誓儀式在什麼場地進行、由誰來主持宣誓以及什麼人可以監督等。這些方面的不規範,使得宣誓活動的莊嚴與神聖使命感大打折扣。只有對憲法宣誓的誓詞內容、程式、禮儀及監督等方面進一步規範化,才能喚起社會對憲法的尊崇,真正實現憲法宣誓制度的目標。“所以,本人認為我國憲法宣誓制度特別是地方憲法宣誓活動還有待進一步規範化。”
周洪宇提出的建議包括四個方面:
一、全國人大常委會要加強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指導,儘量對地方憲法宣誓活動中的誓詞內容、程式、禮儀及監督等提出更加明確具體的操作規範,以便各地更好地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
二、作為我國政治生活中的一項新事務,憲法宣誓一定要做足準備工作。不僅要佈置好場地、安排好程式、邀請好觀眾和嘉賓,更重要的是,在儀式之前,就要通過相關教育活動,對宣誓人和觀眾做好相應知識和情感的鋪墊工作。只有做足了準備工作,到了儀式現場,宣誓人才能有效地進入儀式狀態,通過莊嚴的儀式重新整理日常經驗,使得自己的心靈得到提升和凈化。
三、憲法宣誓是就職儀式的一部分,但作為一種教育方式,任何人對於憲法或法治的信仰有所動搖或者淡化弱化之時,亦不妨進行借鑒。憲法宣誓成功與否的關鍵,就在於能否賦予宣誓厚重而神聖的儀式內涵。孔子在兩千多年前提出來“禮雲禮雲,玉帛雲乎哉,樂雲樂雲,鐘鼓雲乎哉”,表達了對形式主義的警惕,我們應永遠保持這份清醒。
四、要明確和落實憲法宣誓制度的法律責任。法律制度如果得不到有效實施就會變成一紙空文。僅有憲法宣誓制度或者法律制度,而不對其追責,只會將該制度流於形式,起不到應有的作用。因此,在認法和執法中明確相應的法律責任是十分必要的。在國外的法律中早有憲法宣誓制度追責的條款規定。德國1953年《官員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因拒絕宣誓…的議員而被免職。如果他拒絕履行法律所規定的就職誓言,或者拒絕履行代替就職誓言而規定的誓約,那麼該官員必須被免職。”德國聯邦官員法的追責條款規定對我國立法有借鑒作用。可以考慮,對於不執行宣誓制度或者不履行宣誓承諾的,應當規定其法律責任。比如,對已經任職但沒有宣誓的,規定不得到職,規定其履職行為無效;對不履行宣誓承諾的,可以通過法定監督方式對其進行監督和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