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3月3日訊(記者 魏婧) 近年來,一些地方把佛道教活動場所的合法財産和收入看作“唐僧肉”,常常受到來自各方面強勢者的侵犯。各種借宗教斂財的亂象衝擊著宗教的正常秩序與合法權益,從根本上違背了信教群眾的意願。對此,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佛教協會副會長、湖南長沙麓山寺方丈聖輝3月3日在接受中國網記者專訪時建議,希望國家能夠儘早制定宗教法,“這不是要求給宗教一種特殊的權利,而是給一個弱者應有的法律保護”。
2004年7月3日,國務院頒布的《宗教事務條例》,對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宗教財産及宗教涉外事務等方面作出了法律化的規範,標誌著我國宗教事務管理進入了一個新階段,為依法管理宗教事務提供了依據。
“但是它畢竟是一個行政法規,其影響力和法律效力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相關法律規定亟待完善。”除此之外,聖輝認為,“而且《宗教事務條例》出臺十多年了,隨著形勢的發展,我國宗教領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一些情況和問題與其他方面的問題糾纏在一起,比較複雜,處理不好,有可能引發大的矛盾和衝突,影響社會穩定、民族團結和國家安全”。
細數目前的亂象,聖輝指出,有的地方熱衷“宗教搭臺,經濟唱戲”、“借教斂財”屢禁不止。有的地方在既無登記備案的教職人員、又無政府宗教工作部門批准的情況下,採用招商引資方式建造“寺廟”;有的地方一些非宗教教職人員或者非法主持宗教活動,或者操縱宗教活動場所內部事務,聚斂錢財;有的假冒宗教教職人員私設功德箱,詐騙遊客和信眾;還有的個別社會勢力和有來頭的人巧取豪奪寺院的有形資産和無形資産。
他對記者説,“僧人欲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由於沒有宗教法,往往被有關部門以各種理由拒之門外而申訴無門等等。這些非法現象和行為,干擾了正常宗教活動,傷害了宗教界和信教群眾的感情,極易引發群體性事件。”
“‘全面依法治國’理所當然地應該將宗教領域納入其中,而不是游離于法治之外,正如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就不能還有一個省或幾個縣沒有脫貧一樣。”聖輝認為,“所以,把憲法規定的宗教信仰自由原則和黨在宗教問題上一系列成熟的正確政策,通過立法轉變成國家意志,早日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宗教法》是我國一億多宗教徒多年的願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