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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除超大特大城市禁以購房等給落戶設限

文章來源: 京華時報 發佈時間: 2016-02-22 責任編輯: 陳訓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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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6日,中國政府網發佈《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加快落實戶籍制度改革政策。圍繞加快提高戶籍人口城鎮化率,深化戶籍制度改革,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舉家進城落戶,並與城鎮居民享有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除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外,其他城市不得採取要求購買房屋、投資納稅、積分制等方式設置落戶限制。

[戶籍制度]

優先解決新生代農民工落戶

《意見》提出,加快落實戶籍制度改革政策。鼓勵各地區進一步放寬落戶條件,除極少數超大城市外,允許農業轉移人口在就業地落戶,優先解決農村學生升學和參軍進入城鎮的人口、在城鎮就業居住5年以上和舉家遷徙的農業轉移人口以及新生代農民工落戶問題,全面放開對高校畢業生、技術工人、職業院校畢業生、留學歸國人員的落戶限制,加快制定公開透明的落戶標準和切實可行的落戶目標。除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外,其他城市不得採取要求購買房屋、投資納稅、積分制等方式設置落戶限制。

推進居住證制度覆蓋全部未落戶城鎮常住人口,保障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同時,在居住地享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和申請授予職業資格以及其他便利。

鼓勵地方各級政府根據本地承載能力不斷擴大對居住證持有人的公共服務範圍並提高服務標準。推動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住房保障權利,將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納入當地住房保障範圍。各城市要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加快制定實施具體管理辦法,防止居住證與基本公共服務脫鉤。

[住房制度]

鼓勵農民中小城市就近購房

《意見》要求,建立購租並舉的城鎮住房制度。以滿足新市民的住房需求為主要出發點,建立購房與租房並舉、市場配置與政府保障相結合的住房制度,健全以市場為主滿足多層次需求、以政府為主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供應體系。對具備購房能力的常住人口,支援其購買商品住房。對不具備購房能力或沒有購房意願的常住人口,支援其通過住房租賃市場租房居住。對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通過提供公共租賃住房或發放租賃補貼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

加快推廣租賃補貼制度,採取市場提供房源、政府發放補貼的方式,支援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通過住房租賃市場租房居住。歸併實物住房保障種類。完善住房保障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復核制度,嚴格保障性住房分配和使用管理,健全退出機制,確保住房保障體系公平、公正和健康運作。

加快發展專業化住房租賃市場。通過實施土地、規劃、金融、稅收等相關支援政策,培育專業化市場主體,引導企業投資購房用於租賃經營,支援房地産企業調整資産配置持有住房用於租賃經營,引導住房租賃企業和房地産開發企業經營新建租賃住房。健全房地産市場調控機制。調整完善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發展個人住房貸款保險業務,提高對農民工等中低收入群體的住房金融服務水準。鼓勵引導農民在中小城市就近購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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