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委員:修改應急預案 增加霧霾"準紅警"

文章來源: 法制日報 發佈時間: 2016-02-04 責任編輯: 韓雲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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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政協委員建議:修改應急預案增加霧霾“準紅警”政協委員建議:修改應急預案增加霧霾“準紅警”

   空氣污染問題成為近日舉行的政協北京市十二屆四次會議上委員們熱議的焦點問題之一。

據不完全統計,在此次會議上,委員提交的涉及霧霾的提案就有10多件。委員們對治理霧霾的討論多集中在優化燃煤結構等技術層面,同時,也有不少委員對治理霧霾的體制機制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現有紅色預警機制缺乏彈性

2015年冬,北京兩度發佈重污染天氣紅色預警。依照《北京市空氣重污染應急預案》的規定,空氣品質指數在200以上為空氣重污染,預測空氣重污染將持續3天以上就需要啟動紅色預警。

對此,北京市政協委員朱良、張毅均在提案中提出,目前紅色預警啟動條件缺乏彈性,導致出現採取紅色預警措施與實際污染狀況並不吻合的情形。“在某些不利的氣象條件下,可能預測污染將很嚴重卻達不到3天,或者預測將達到紅色預警條件卻是在好幾天以後,這種情況下還不能立即採取紅色預警措施,甚至也不一定能進入橙色預警,只能等待污染物逐漸積累。”朱良説。

“啟動紅色預警後的應急措施缺乏彈性。”朱良認為,一旦達到啟動紅色預警條件,“中小學、幼兒園停課”等防止人群受害的建議性措施,可以在污染達到重度污染時再實行,不一定需要提前24小時實行;而“機動車單雙號”等防止污染加重的強制性措施,倒是有必要提前一段時間就實行,特別是當污染主要是在本地逐漸積累的情況下,更應提前採取減排措施,控制污染物積累。

張毅建議,氣象部門需要提高預警品質,將産生預警等級的可能性及時報告市政府並通知市教委,以便儘早作出安排。朱良建議修改《北京市空氣重污染應急預案》,在現有等級的情形下,增加“準紅色預警”等級,並對發佈條件、啟動時間、發佈和解除程式、可以採取的具體措施等作出明確規定。對於已經預測將出現很嚴重的污染,但還不能觸發紅色預警的情況,可以提前採取紅色預警強制性應急措施中的幾條或全部,提前控制污染物的積累。

對此,北京市環保部門回應説,在第一次實施紅色預警後,環保部門就發現現行應急機制存在一些問題,目前相應的調整修改正在逐步推進中。

政府部門“單打獨鬥”現象嚴重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確立了以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公民、社會、媒體參與的多元共治體制,然而,在多位政協委員看來,在北京治霾實踐中,多元共治機制的優勢似乎並沒有得到充分發揮。

首先,各個執法機構間的配合程度還需提高。民建北京市委在一份題為《關於加強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行政執法及其監督工作的建議》的提案中指出,受傳統行政執法觀念的影響,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行政執法的觀念仍然沒有徹底實現從環境管理向環境治理轉變,表現為在日常治理方面政府部門“單打獨鬥”現象嚴重,沒有全面調動社會力量共同參與大氣污染治理。

北京市政協委員、民建北京市委常務副主委任學良提出,大氣污染防治行政執法使用按功能、按管轄“條塊式分割”的執法方式,各行政管轄區塊之間的執法配合尚未達到緊密程度,造成一些流動式的違法排污行為沒有得到徹底治理,大氣污染防治行政執法的常規工作力度有待進一步加強。

對此,北京市環境監察總隊總隊長仲崇磊表示,目前在環保方面確實存在一些部門權力交叉的部分,環保執法中經常需要多部門聯動。“相比之下,環保執法不怕大家都來管,就怕沒人管。目前的困難是環保部門的執法力量不足,全市僅有400余人。”仲崇磊説。

另外,多位政協委員提案中提出,目前治霾未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公眾參與機制,公眾參與的意識、渠道均有缺失。

北京市政協委員、北京市氣象局副局長王迎春建議,加大環境執法資訊的公開程度與公開力度,建立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由第三方來對環保效果加以認定,當然,評估結果也要對社會公開。

任學良認為,讓公眾參與環保不僅靠意識更要靠機制,除了環保行政執法部門要將有關環境資訊、執法資訊加以公佈外,還應建立公眾舉報平臺,完善受理回復機制。對於檢察機關督促大氣污染行政執法單位依法履行職責的案件,全部案情以及督促結果都要在網上公佈。

治霾需要完善區域聯防機制

霧霾治理不僅僅是北京的事,更需要京津冀三地協調共建,這一看法已成為大多數委員的共識。那麼究竟如何聯動,需要建立怎樣的機制確保聯動治霾的效果?對此,數位委員都表達了自己的看法。

北京政協委員冷如新認為,由於大氣污染問題已經跨越了省市的邊界,京津冀地區以城市為單元的大氣環境管理體系難以發揮有效作用,需要儘快完善區域聯防聯控技術和管理體系。

事實上,三地確實存在對某一問題執法標準上的不統一。仲崇磊坦言:“拿某種企業的排污量來説,各地都有自己的標準。這種不統一併不影響執法,但從長期來看,會導致污染企業向排污量要求更寬鬆的地方轉移。所以,目前對京津冀三地統一標準的問題正開展調研。”

2015年底,京津冀三地建立起聯動執法機制。建立跨區聯防共治的制度體系是治理北京地區大氣污染的必然選擇。那麼,還需要哪些制度保障?

採訪中,數位委員都對記者表示,希望能在法律層面上確立京津冀三地協同治霾的機制。任學良建議,應當由北京市政府牽頭,聯合天津與河北,制定聯合性地方政府規章,來解決大氣跨省污染的問題。

北京市政協委員張志銘表示認同,他提出,大氣污染區域聯防聯控機制必須寫入法規,而且目前北京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也要繼續完善,最好能通過地方立法的形式細化規定。

環保行政公益訴訟亟待破題

2015年7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的決定》,北京等13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均在試點之列。目前,環保行政公益訴訟在各試點省份先後試水,北京尚未有所動作。

任學良認為,檢察機關辦理督促履行職責案件是近年來檢察機關的一項新舉措,也是檢察機關行政檢察監督職能的一個組成部分。

“北京市檢察機關監督行政執法的手段較為單一,基本上以檢察建議為主。由於檢察建議並非剛性手段,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監督行政執法的效果,其根本原因還是制度未賦予檢察建議後續的剛性執行手段。”民建北京市委在提案中指出。

這份提案特別強調,在北京建立起環保公益訴訟制度,特別要賦予檢察機關調查取證職權,應當將其作為檢察機關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前置程式來對待。同時,也要賦予檢察機關現場監督職權。從各地的實踐來看,檢察機關現場監督的力度較大,監督效果也較好,因而建議賦予檢察機關現場監督的職權,並且規範檢察機關現場監督的職權範圍,這樣可以加強行政執法監督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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