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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高法院歷史首次裁定個人有權擁有槍支
中國網 china.com.cn  時間: 2008-06-27  發表評論>>

  4月16日,在美國弗吉尼亞州布萊克斯堡的弗吉尼亞理工大學校園,人們悼念在一年前發生的槍擊案中的遇難者。2007年4月16日,弗吉尼亞理工大學發生嚴重槍擊事件,造成包括兇手在內的33人死亡。 新華社/路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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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華盛頓6月26日電(記者楊晴川 王薇)美國最高法院26日裁定美國公民有權在用於個人用途的情況下擁有槍支,同時推翻了美國首都華盛頓實施了32年之久的禁槍令。這是美國歷史上最高法院首次對於個人是否有權擁有槍支作出明確裁決。

  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以5比4的表決結果通過了這一裁決。裁決稱,美國國會1791年通過的美國憲法第二條修正案規定“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權利所必須的,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受侵犯”,這表明持有和攜帶武器是美國公民不可剝奪的憲法權利。即使在這一修正案通過前,個人擁有槍支也一直是美國的歷史傳統。但對這一裁決持反對意見的少數大法官則指出,這條修正案對於個人持槍權利的定義是在參與民兵組織的特定情況下,並不能表明在任何情況下個人都有持槍權利。

  槍支管制一直是美國社會爭論最激烈、分歧最嚴重的問題之一。由於獨特的建國歷程,美國人有個人持槍的歷史傳統。然而,進入現代社會以來,美國不斷發生各種惡性槍擊案件,造成傷亡越來越大,嚴格限制甚至禁止個人使用槍支的呼聲不斷高漲。美國聯邦和各州繼續出臺了一系列限制槍支使用的法律,而首都華盛頓在1976年通過的禁槍令是最為嚴厲的法規之一。但以美國步槍協會為代表的一部分人士認為,個人持槍是憲法權利,並主張放寬槍支管制。

  由於美國憲法第二條修正案在立法語言上的模糊性,使這場爭論長期難有定論。擁有憲法解釋權的美國最高法院曾在1939年就這一問題撰寫了法律意見書,但未能澄清憲法第二條修正案是否表明個人持槍是憲法權利。

文章來源: 新華網 責任編輯: 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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