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國最高法院25日裁定,死刑不應適用於一名犯強暴兒童罪的男子,並稱僅殺人犯能判死刑。
據報道,大法官以5票對4票作出裁決:“(美國憲法)第八修正案禁止路易斯安那州因強暴兒童而判處死刑,因為犯罪並未造成、也無意造成受害者死亡。”
在這份由大法官安東尼-肯尼迪撰寫的判決書中,最高法院提到美國絕大多數州並未制定法律,允許針對強暴兒童罪判處死刑,形成了“國家共識”。鋻於過去法院的判決,以及最高法院對於憲法的解釋,大法官認為“死刑並不適合作為對強暴兒童犯罪的懲罰”。
此案涉及43歲的男子的律師提起的上訴;這名男子5年前因強暴女友的女兒,2003年遭判處死刑,當時受害者僅8歲。美國自1976年恢復死刑以來,僅針對殺人罪執行死刑。
大法官阿利托撰寫不同意見書,並獲得首席大法官羅伯茲等人的支援。近年來美國各州針對性侵害兒童均加重懲罰,最低刑期經常定為25年。目前有五州規定此種犯罪最高判處死刑,但很少作出此種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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